《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广州市民政局发布最新的《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征求意见稿)》,那么新的核对办法新增了哪些规定?
第三章 核对内容
第十条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包括核对对象基本情况、收入、财产以及支出情况。
第十一条 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一)户籍情况;
(二)婚姻情况;
(三)就业情况;
(四)生存状况;
(五)委托部门委托调查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资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性净(纯)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的净(纯)收入,即扣除业务成本、家庭经营费用、折旧、缴纳税款及其他开支以后的个人或公司的所得或收入余额。
(三)财产性收入。包括动产收入和不动产收入。动产收入是指出让无形财产、特许经营权等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等。不动产收入是指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包括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离退休金、养老金、社会救济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遗产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十三条 财产包括:
(一)实物类财产。
1.房地产;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代步机动车辆除外);
3.船舶;
4.古董、艺术品;
5.其他有价值的实物类财产。
(二)货币类财产。
1.现金;
2.银行存款、理财产品;
3.股票、基金、债券等有价证券;
4.商业保险;
5.债权;
6.网络金融产品;
7.其他有价值的货币类财产。
第十四条 支出及其他情况包括:
(一)银行转账、消费等支出情况;
(二)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三)出入境情况;
(四)委托部门需要的其他支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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