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 《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于2015年2月1日实施,那么2016年最新《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落实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要求,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安全责任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违法违规举行宗教性放生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的。

  第三十二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和完善本场所安全工作规章和制度,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处以警告;情节较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其担任的主要教职,并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原认定该宗教教职人员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办理注销备案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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