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最新《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 《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于2015年2月1日实施,那么2016年最新《广州市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全面统筹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安全工作规章和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宗教教义教规主持本场所宗教活动,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责任到人的安全工作机制,定期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责任制度的落实。

  重大节假日或者宗教重要节日期间,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提前做好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以及人流疏散演练。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积极倡导节能环保理念,鼓励和引导信教群众文明进香,采取措施减少宗教活动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周边的环境整治,确保宗教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第十四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依法依规处置各类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应当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配备与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安全保卫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认真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接受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出现人数超过安全容量情况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人流的疏导和控制,以防安全事故发生。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广州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安全许可。

  市级宗教团体应当对举办大型宗教活动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责,保证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在风景名胜区、公园、森林公园范围内的宗教活动场所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前,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公园、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十六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由宗教教职人员主持的宗教性放生活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宗教仪轨和宗教传统习惯,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不得破坏当地生态环境,不得借放生活动进行敛财。

  第十七条 需要在殡仪馆按照宗教仪轨举行宗教仪式的,应当由宗教活动场所派出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并持有市级宗教团体出具的证明。

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成立由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组成的管理小组,实行民主管理,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的财务管理小组;成立由本场所有关负责人、教职人员、信教群众组成的财务监督小组。

  同一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小组成员与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不得相互兼任。

  第二十条 财务管理小组负责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的日常财务收支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宗教活动场所年度预算计划,依法民主理财,保障宗教活动场所各项工作和建设正常开展。

  财务监督小组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收支的监督检查工作,可以查阅宗教活动场所财务账目,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发现有关人员行为违反有关规定、有损宗教活动场所利益时,有权要求予以纠正或者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开展调查工作,所需费用由宗教活动场所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聘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未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出租,所获收益应当纳入财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组织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收支和房产按现行体制由市级宗教团体统一管理的,该市级宗教团体的财务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为经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缴交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

  相关部门在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要充分尊重各宗教习俗,不得捆绑、强制宗教教职人员办理失业、工伤、生育保险。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定员、办理宗教教职人员户口迁移等手续的,由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本市户口迁入有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积极开展和参与社会公益慈善事业,举办扶贫助困、养老、托幼、医疗卫生服务、环境保护等公益慈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鼓励和支持宗教活动场所从事公益慈善活动。

  宗教活动场所依法开展的公益慈善活动和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受法律保护,享受与社会其他方面同等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可以按照国家财税等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免税资格和政府资助补贴。

  宗教活动场所依法设立的公益慈善组织、社会福利机构可以向供电、供水企业办理申请电价、水价优惠,经供电、供水企业现场核实后对其生活用电、用水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用水价格。

【推荐阅读】

党员能不能买卖股票?四类不得炒股人员一览

全面放开二孩: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怎么修?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发布假消息最高判7年

十八届五中全会报告解读:生活密切相关的21事

【刑法修正案九】性侵受保护范围扩大到男性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