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 《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经过修改后,最新版的《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五)、(九)、(十)项规定的举办条件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六)、(七)、(八)项规定的举办条件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举办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没有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的,由市体育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没有按照规定办理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使用虚假材料办理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备案材料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没有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冠以行政区域名或者同类名称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侵犯举办人专有权利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扰乱和破坏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秩序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选派或者聘请不具有相应资格裁判员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没有按照经过备案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规程、规则和实施方案举办体育赛事表演活动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或者从事与备案材料中载明的目的和意义不一致活动的,体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暂停和停止该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出现严重违规行为,对公众利益构成损害或者现实威胁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场所的设备结构、疏散条件、消防设施、电气设备等各项安全设施出现重大隐患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没有按照规定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的,由统计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未履行保密义务对举办人造成损害的,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备案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内部举办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具有体育表演内容的文艺演出,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