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全文

导语 《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经过修改后,最新版的《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42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九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相关条文序号相应修改。

  二、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举办广州市内的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办人应当在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举行前30日向所在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原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没有按照规定办理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备案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原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没有办理注销备案手续的,由体育行政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广州市体育竞赛表演市场管理办法

  (2005年6月2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5〕第3号公布,根据2015年1月1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竞赛表演市场,保障体育竞赛表演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体育竞赛与体育表演活动(以下简称体育竞赛表演活动),采用下列市场手段之一的,适用本办法:

  (一)对外出售门票或者接受团体有偿包场;

  (二)接受商业赞助;

  (三)收取报名费;

  (四)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五)进行有偿广播电视转播;

  (六)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徽记、吉祥物、标识等专有权利进行市场开发;

  (七)其他市场手段。

  第三条 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实信用,有利于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体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体育总会和单项体育协会依法对体育竞赛表演活动进行行业管理。

  第六条 鼓励体育推广公司、体育经纪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为举办体育竞赛表演活动依法提供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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