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
导语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全文公布,实施意见有哪些主要内容?
(三)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质量。
1.推进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多样化发展。实施“1+5”协同推进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方案,出台新一轮深化课程改革意见,启动深化课程改革试点基地建设,探索特色化发展导向及评价新路径。探索综合高中发展模式,试行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的转学和学分互认制度。加强学生发展指导,坚持分类分层教学。开展普通高中创新型人才培养实验,探索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2.创新高校人才培养机制。深入推进高等教育“创新强校工程”,强化高校人才培养中心地位,推动建立政策导向、师资力量、经费安排和工作评价以教学为中心的资源配置机制。继续完善人文社科类人才培养方式和人才评价机制。加强统筹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项目建设和遴选。突出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对接,构建政府、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协同育人机制。促进教学科研互动,建立全省高校优质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深入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建立博士、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动态调整机制。按学位、学科类型建立完善研究生教育分类指导体系,鼓励研究生培养单位围绕“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主线,推进招生选拔机制、人才培养模式和评价监督机制等改革。优化学科专业的类型和层次结构,加大专业设置、博硕士学位授予单位和一级学科博硕士学位授予学科等方面的统筹力度,积极开展学位授权动态调整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学位授权学科定期评估和学位论文抽查制度。深入实施广东省“2011计划”,立项建设一批协同创新(育人)平台,推动广州市校地协同创新联盟建设。实施大学生科技创新培育计划,推进“挑战杯”大赛及大学生科技学术节活动。大力加强高校“四重”建设。积极推进协同创新机制改革研究与实践工作。深化高校科研评价体制改革。
3.健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机制。完善落实就业状况对高等教育的反馈机制,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监测分析系统建设,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第三方调查发布制度。对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个别特殊专业除外)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体系,加强就业指导、服务队伍和课程建设。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统计和动态管理服务。完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
4.加快教育领域对外开放及与港澳台合作。落实粤港、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深化与港澳各层次的教育交流合作,创新粤港澳青少年学生交流互访方式和方法。拓展粤台教育交流,着力加强师资培训、职业教育等方面的合作。完善各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机构的管理办法,支持高校加大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力度。鼓励高校与境外高等教育机构开展包括学分互认、学位互授联授、联合培养、校际交流等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加强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监控,提升中外合作办学水平。鼓励高校赴国(境)外合作办学。鼓励和支持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出国(境)培训,积极学习借鉴世界先进教育理念、教育管理方式、协同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促进教育质量水平提升。积极争取社会资源支持,扩大留学生规模,提升留学生教育质量和层次。
(四)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协调发展。
1.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现代职业教育区域建设布局结构、层次结构和内外衔接开放立交结构。加快粤东西北地区职业教育发展,围绕粤东西北地区产业发展和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提高职业教育扶贫的精准度。合理调控区域内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含技工教育,下同)办学规模,促进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协调发展。整合区域内中职教育资源,做大做强做优龙头骨干中职学校。大力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优化高等教育普职比。引导一批本科院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院校转型发展。积极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推进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职业教育省级统筹,完善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会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探索五年一贯制、中高职“三二分段”培养等多种形式,实现中职与高职、高职与本科、本科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上下衔接。建立职业院校标准体系。积极创建教育部现代学徒制试点省,扩大现代学徒制试点。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建立健全具有广东特色、国际视野的职业教育专业课程标准和教材体系。充分发挥广东区位优势,全面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职业教育交流合作,建立粤港澳台职业教育联盟,共享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共建一批高水平合作项目。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建立推动校行企协同发展的配套机制,积极引入行业企业等第三方参与办学水平评价,创新人才培养实现形式,紧密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打造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广东模式”。
2.实行高等教育分类指导。系统设计全省高等教育分类体系,建立多元化高等教育分层评估体系,健全高校分类定位标准和分类指导、分类发展、分类评估机制,整合高等教育资源,改革高校资源配置模式,建立完善以办学绩效为导向,适应高校分类发展的办学资源配置机制,引导高校在本层次本类型中各安其位、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创新高校合作和优质资源互补机制,建立校际教师互聘、联聘制度,进一步开放高校公共设施,丰富高校互动合作形式。优化高等教育区域布局结构,在珠三角地区试点设立本科层次特色学院,在粤东西北地区加大本科院校建设力度。
3.加快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工作。以创建中国特色一流大学、服务国家和广东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为目标,集中优势资源,择优重点建设一批高校和学科。加大政府支持和投入力度,改进政府投入方式,以奖代补、动态管理,切实改善重点建设高校办学条件,重点建设高校享受部属高校的政策支持。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着力增强高校自主发展活力。编制广东特色高水平大学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分校分期确定主攻方向和支持政策。
4.构建灵活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试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加快建立广东终身教育学分银行,拓宽终身学习通道。开放学习资源、提供学习平台、建立质量保障体系,构建优质高效的全新学习环境。整合优质教育资源,以多种形式提供大规模、系统化开放在线课程,实现共建共享。深入开展社区教育实验区建设,推动城乡广泛开展社区教育。
5.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多主体多形式举办民办学校。完善民办学校的法人登记办法和法人治理结构,探索分类管理的实施办法,加强分类管理和分类指导,建立民办学校协同治理机制。完善民办教育公共财政补贴、购买服务和奖励激励制度。对承担政府委托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按照接受义务教育学生数量和当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拨付相应经费。对于捐资举办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给予经费奖补。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资助政策。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用地、税收、规费、融资等方面给予民办学校更优惠的政策。取消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备案制,适当放宽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审批制,逐步形成学校自主定价、市场调节、社会监督的价格机制。加强民办学校规范管理,落实民办学校办学自主权,健全民办学校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健全民办学校退出机制。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推进依法办学、阳光办学。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建立健全民办教育质量监测评估制度。发挥体制机制优势,积极探索项目支持、政策试点、资金导向等形式,促进民办学校多样化、优质化、国际化发展,建设一批有特色、高水平、影响力强的民办学校。
(五)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拓宽学生成才发展通道。
1.建立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和综合素质评价。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探索建立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中职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建立健全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将综合素质评价纳入中、高等学校招生录取体系。
2.加快推进职业院校分类招考或注册入学。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高职院校实行“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制度框架,建立以学生文化基础测试和技能测试相结合的分类考试或注册入学招生办法。逐步建立应用型本科院校面向高职院校选拔培养机制。
3.积极探索高考综合改革。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改革考试内容和形式,探索高考减少考试科目、不分文理科的办法。在外语等科目的考试中,逐步推行一年多考,允许学生多次选择、择优报考。坚持先行先试,到2018年,基本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