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2014年12月16日,《广州市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七、财政保障
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的财政保障覆盖所有公办小学(含特殊学校小学阶段),包括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小学部。根据学校行政隶属关系,课后在校托管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由其同级财政负责解决,其中市本级公办小学课后托管服务财政补助资金在市教育局部门预算中安排解决,各区(县级市)公办小学课后托管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区(县级市)财政保障解决。
公办小学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发放在编在职教师补贴的,纳入绩效工资管理,并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据实核定增加绩效工资总量;用于发放社会聘请人员的,以劳务费形式发放。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或聘请人员方案由各实施主体自行确定,确保参与的教师和相关人员的劳务所得,实现校内托管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公办小学开展课后在校托管服务,不得向家长收取费用,提供用餐的应当按实际支出收取伙食费。
民办学校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费纳入民办学校成本核定解决。
2014年11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午休和课后托管服务财政补助办法(试行)》
八、工作要求
学校应当将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纳入学校的整体工作之中,并与有关方面共同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实施规范管理。学校应当配齐配足管理人员,做好托管时间段内的值班和考勤等管理工作。
提供用餐的学校要加强食堂建设,相关工作应当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的要求。
学校应当采取信息公示、召开家长会等多种方式告知家长,提高家长对在校托管工作的知晓度,充分发挥家委会的作用,向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家长的理解和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小学管理规程》第五十五条:“小学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学生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小学可成立家长委员会,使其了解学校工作,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遇到的困难,集中反映学生家长的意见、建议。 家长委员会在校长指导下工作。”
九、监督检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强对在校托管的监督指导,提高在校托管服务质量;对违反规定组织集体补课、借机乱收费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定期监督检查,严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级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课后在校托管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七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十、本指引自2015年春季开学起施行,有效期 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