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
导语 2014年12月16日,《广州市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规范我市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帮助学生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按照市政府的部署,我办牵头起草了《广州市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现依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时间:2014年12月16日-2014年12月25日
二、提交意见途径:
1.登录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官方网站(http://www.gzlo.gov.cn),通过网站上的“立法征求意见”栏目提交;
2.在新浪微博“广州政府法制”提交;
3.邮寄至广州市府前路1号4号楼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处(邮政编码:510032);
4.传真:83125294;
5.电子邮箱:gzfz_wj@163.com。
提交意见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
广州市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指引
(注释稿)
为规范我市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帮助学生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引。
一、目的意义
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是学校为民服务项目之一,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各学校的广大小学生教育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增强服务意识,充分利用师资、管理等各方面资源,挖掘潜力,办好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社会、家庭、学生,满足家长的合理诉求。
二、实施主体
承担小学教学任务的学校是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工作的实施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是在校托管工作的主管单位,卫生、公安消防等部门按规定履行各自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三、托管对象
课后在校托管对象是部分家庭按放学时间接送困难、在家无人照料、存在安全隐患的小学生。
四、托管时间
中午午休及下午放学后到18:00,各区教育局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五、服务内容
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由在职教师或聘请人员进行,以看护为主,并视学校的校舍、图书、体育器材等资源条件,提供其他管理和服务。。
在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前提下,学校在看护时间内可安排作业辅导、自习、阅读、游戏等课外活动,也可与组织少年宫活动相结合。但不得将课后在校托管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不得进行集体教学、补课或举办各种兴趣班。
《小学管理规程》第二十六条:“……课余、晚上和节假日不得安排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
六、托管方式
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采取“学生自愿、家长委托、学校统筹、相对集中”的方式。课后在校托管应充分体现自愿性原则,由学生家长根据家庭实际需要自由选择,并在学期开始的一周内向学校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并与家长签订托管协议后,学生方可参加托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所属学校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将托管的具体方式、人员安排、容纳人数、服务条件、审核标准等信息在开学时向学生及家长公示。
学校应将托管协议签订情况及补助资金拨付情况进行公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第七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