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

导语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于2012年11月29日通过,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对一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一并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查处其行政区域内案情重大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案情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生管辖争议时,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三节 程 序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调查处理的,应当在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和电子信箱,指定人员受理举报投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不具有管辖权的举报,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以匿名方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反映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或者以实名方式反映但不提出维护其具体权益主张的,按照举报处理。

  实名举报人要求反馈处理情况,且有明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答复举报人。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一)投诉时间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处期限内;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

  (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被投诉用人单位的侵害;

  (四)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投诉人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当面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文书和反映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名。

  第三十八条 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投诉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法律文书指定送达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联系电话;

  (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明确、具体的投诉请求。

  投诉文书还可以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九条 因同一事由引发十人以上集体投诉的,投诉人可以推选出五名以下代表进行投诉,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投诉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推选书。

  第四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以下投诉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告知投诉人。

  (二)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三)投诉时间超出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查处期限的,不予受理。

  (四)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或者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不予受理。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认为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解决,对其请求事项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的除外。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不予受理。

  (六)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程序作出处理的同一事项重复投诉的,不予受理。

  (七)投诉文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不明确或者提供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补正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八)投诉人通过信函邮寄等形式或者委托他人提交投诉材料,经投诉人本人核实,情况属实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前款规定的告知和不予受理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未告知的,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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