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全文

导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自1984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条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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