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全文
导语 2014年11月24日,《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烟草制品,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烟叶作为原料生产的供抽吸、吸吮、咀嚼或者鼻吸的制品。
吸烟,是指吸入或者呼出烟雾的行为,以及拥有或者支配点燃的烟草制品的行为。
烟草烟雾,是指从烟草制品及类似烟草制品燃烧端散发的以及由吸烟者呼出的烟雾。
室内,是指有顶部遮蔽并且有两面以上侧墙的任何空间,包括楼梯、走廊、地下通道、楼道间等。
室外,是指由建筑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实际控制的、建筑物以外的区域。
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是指所有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或者活动,以及对任何事件、活动或者个人的所有形式的捐助,其目的、效果或者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者促进烟草使用。
第四十七条 对吸烟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