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办理指南
办理须知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后报原审核机关批准。具体办法按律师事务所设立许可程序办理。
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报原审核机关备案。
所需材料
1 . 《律师事务所名称变更申请登记表》三份 (原件)
2 . 有效的合伙人会议决议原件(合伙人亲笔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及复印件各一份 (原件和复印件)
3 .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办理流程
- 1
- 申请人下载各表格、准备申报材料,报送材料到司法局(如果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是区、县级市司法局,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须先报区、县级市司法局审批)。
- 2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司法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 3
- 司法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 4
- 司法局将相关申报材料(含书面及电子版材料)和审查意见,整理上报省司法厅。
- 5
- 省司法厅对受理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周三上午8点半-12点,下午14点-17点半
地 址:越秀区连新路11号
联系电话:020-8310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