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核办理指南

办理条件

(一)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二)有自己的住所;
(三)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五)分所负责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所需材料

1 .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原件)
2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原件)
3 . 盖有律师事务所印章的设立申请书原件 (原件)
4 . 派驻律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原件和复印件)
5 . 派驻律师的个人简历 (原件)
6 . 有效的同意开设分所的合伙人决议(总所合伙人亲笔签名) (原件)
7 . 总所向拟设分所负责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盖有律师事务所公章); (原件)
8 . 货币或实物出资的资产证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自申请之日起90日内不予提取的存款证明;以实物方式出资的,应提供有效的权属证明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原件)
9 . 办公场地(写字楼用途)使用证明复印件。场地使用证明指经过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应当符合房屋用途管理的有关规定 (原件和复印件)
10 . 办公场地权属证明(如:产权证等)复印件,(权属人须在权属证明上签名或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字样) (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下载各表格、准备申报材料,报送材料到司法局(如果所在律师事务所的主管机关是区、县级市司法局,电子材料和书面材料须先报区、县级市司法局审批)。
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司法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申请。
3
司法局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4
司法局将相关申报材料(含书面及电子版材料)和审查意见,整理上报省司法厅。
5
省司法厅对受理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事窗口

广州市司法局法律服务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周三上午8点半-12点,下午14点-17点半

地 址:越秀区连新路11号

联系电话:020-8310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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