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全文
导语 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全文
6.补贴(奖励)资金申请的审核与拨付
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应在商务部开发的网上“汽车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完成。
(1)经贸部门协调组织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指导各服务受理点在收到车主的补贴(奖励)申请材料后,对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和新车数据。经贸部门收到经市物资再生协会初审送交的申请材料后,通过信息管理系统提取或补录车辆信息,审核相关申请材料,选择补贴(奖励)类型,对符合补贴(奖励)要求的,审核通过并转入环保或财政部门审核流程;审核不通过的应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环保部门负责审核“黄标车”以旧换新申请中报废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如不属于“黄标车”,则将申请退回经贸部门;如属于“黄标车”,审核通过并转入财政部门审核流程。
(3)财政部门对是否属于申请补贴(奖励)范围、补贴(奖励)标准及账户信息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经贸部门;审核通过的,由经贸部门负责打印申请表,经贸、环保、财政部门按要求依次盖章确认,并由车主签字。
(4)审核通过的,市财政部门应于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物资再生协会,市物资再生协会直接拨付至车主提供的同名银行账户。
(5)未能通过审查、复核的申请由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将申请材料(附原因说明)退回车主,并签收确认。
(6)在线审核通过的申请,由市经贸委负责打印并盖章后,依次送市环保局、财政局盖章,分别留档备查。
符合条件的黄标车报废更新,地方奖励资金申请与拨付按上述办法执行。
(五)享受地方奖励,办理车辆报废、转移、更新,以及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发放办法,服务受理点设置,信息统计等工作,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同市经贸委、财政局、环保局等部门参照上述办法和以下程序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1.车主按有关规定将车辆送交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办理汽车报废、回收手续,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车主携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指定的办理点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和奖金确认手续。
代理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车主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车主提交的材料,通过市环保部门环保标志管理系统确认车辆持有的黄色环保标志是否有效并进行登记,对于确认黄色标志有效的车辆,给予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和核定奖金手续,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审核材料提交市财政部门。
4.市财政部门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地方奖励资金具体发放办法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会同市财政、环保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六)享受企业优惠,有关奖励优惠办法,以及办理程序及奖励资金发放等办法由广州汽车制造企业制定并公布实施。
(七)鼓励相关企业开展优惠活动
鼓励我市汽车销售企业及车辆保险经营企业、银行和汽车金融机构对鼓励淘汰黄标车车主开展各种形式的优惠活动,有关优惠方案由参与活动的企业自行制定公布。
六、工作部门和职责分工
(一)市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组织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利用现有回收网点设立汽车以旧换新联合服务受理点,受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奖励)资金申请;组织开展各类汽车推介展销活动,广泛宣传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引导消费。
(二)市财政局负责补贴和奖励资金的落实、拨付和监管,审核车辆是否属于申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制定公布享受地方奖励车辆的办理车辆报废、转移、更新,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发放办法。负责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注销证明须编写流水号)。组织实施对高排放车辆限行措施的执法工作。
(四)市环保局负责“黄标车”的认定,并对报废机动车拆解处理企业实施环境监管。
(五)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督管理。
(六)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接受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的指导,负责协助汽车以旧换新报废汽车相关工作的实施,具体衔接各服务受理点受理汽车报废和补贴(奖励)资金申请,指导车主办理补贴(奖励)资金申请和资金发放;对《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有效性,以及车主提交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与归集、整理和报送。
(七)广州有关汽车制造企业负责制定享受企业奖励、优惠的有关具体办法,并公布实施。
七、保障和监督
(一)服务保障
1.落实工作经费。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工作经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等服务受理点设立、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相关单据印制和必要的设备购置及相关工作等。具体由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商财政局定。
2.经贸部门负责统筹规划汽车以旧换新服务受理点的设立(受理报废购新申报业务),并向社会公布服务受理点地址、办公时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见附件3)。
3.联合服务审核。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负责将各服务受理点完成初审合格的纸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材料送交由经贸部门、环保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组成的联合服务受理点(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审查、复核。
(二)监督管理
1.严格资料报送。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负责每月定期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奖励)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件5)报送市经贸委,并抄送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委每月定期将上一月办理情况报省经贸委及相关部门。
2.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进行处理。属承担汽车以旧换新工作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行为的,一律取消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格,由经贸部门收回《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其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3.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4.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有关义务的,报请省经贸主管部门依据其情节轻重,采取公告违规企业行为、从承担汽车以旧换新车辆回收工作企业名单剔除,以及收回或暂停发给《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等措施进行处理。
(三)宣传保障
大力开展以促进节能减排,减少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环境,举办绿色亚运;扩大消费,拉动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发展为内容的宣传活动。开展宣传推广活动,按照“政府引导,协会组织,企业实施”的原则,联合省经贸委组织我市汽车生产企业,发动其在省内主要经销商,在深圳、佛山、珠海、东莞、湛江等省内汽车保有量较高的城市举办“广州汽车南粤巡销”系列活动,会同当地经贸部门和拆解企业,采取政策解读与换购广州车优惠措施推介相结合、展示与销售相结合,以销为主的方式,促进汽车产业发展。
(四)执法保障
进一步加大力度控制黄标车污染,从11月12日开始,严格按照《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穗府〔2008〕55号)和《关于逐步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穗环〔2008〕286号)等有关规定,公安部门对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本市籍未持有环保标志的汽车;违反限行规定通行的黄标车;对伪造、变造环保标志,使用伪造、变造的环保标志或者冒用其他车辆的环保标志的行为,依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理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罚,具体办法按照市公安局报市政府审定的《整治高排放汽车违反限行规定工作方案》执行。在做好黄标车限行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基础上,由有关区县级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进一步扩大黄标车限行范围的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由有关区县级市政府或市环保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委联合发布通告,限行区域考虑萝岗区、南沙区、番禺区市桥镇、花都区新华镇、增城市荔城镇、从化市街口镇等车辆密度较大的城区,限行措施将从2010年下半年实施。
八、附则
(一)行政、企事业单位定编黄标车报废更新,按照国家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规定和本办法的鼓励政策,以及有关汽车制造企业的优惠办法,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补贴、地方奖励和企业优惠。
(二)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9年20号规定的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在我市的申请和发放,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有关车主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填写《“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6),广州市物资再生协会应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统计表》(详见附件7)报送信息。
(三)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市经贸委、财政局、环保局、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