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全文
导语 广州市鼓励淘汰黄标车暨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全文
五、主要政策措施
(一)主要鼓励政策
对淘汰黄标车主要鼓励政策包括以下2类7种:
1.车辆报废的奖励政策:
(1)车辆报废并购买广州产新车的鼓励政策:可以享受国家补贴标准、地方奖励标准二和企业优惠。
(2)车辆报废并购买非广州产新车的鼓励政策:可以享受国家补贴和地方奖励标准一。
(3)车辆报废后不再购买新车的鼓励政策:可以享受地方奖励标准一。
2.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的鼓励政策:
(1)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广州产新车的鼓励政策:可以享受地方奖励标准二和企业优惠。
(2)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非广州产新车的鼓励政策:可以享受地方奖励标准一。
(3)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不再购买新车的鼓励政策:可以享受地方奖励标准一。
(4)将车辆交给广州汽车制造企业收购后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该企业产新车的鼓励政策:旧车由企业按二手车交易市场评估价收购,并可以享受地方奖励标准二和企业优惠。
(二)补贴与奖励资金来源和发放
1.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专项用于汽车以旧换新的补贴资金。
(2)广州市财政安排的专项奖励资金。
(3)广州汽车制造企业安排的专项奖励优惠资金。
2.补贴奖励资金的发放
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广州市财政奖励资金的发放原则上根据奖励政策和办理手续情况,由相关环节的经办部门发放,企业优惠资金由有关企业在购买新车时发放,国家补贴资金和地方奖励资金按以下2类形式发放:
(1)车辆报废并购买广州产新车,车辆报废并购买非广州产新车。
市财政将国家补贴和地方奖励资金划拨给广州物资再生协会,由该协会向申报汽车以旧换新并符合条件的车主拨付国家补贴资金和地方奖励资金。
(2)车辆报废后不再购买新车,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不再购买新车,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广州产新车,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非广州产新车,将车辆交给广州车企收购后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该企业产新车奖励资金的发放。
在车辆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后,或者办理异地转移登记手续后,由市财政局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的服务受理点发放地方奖励资金,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制定。
(三)补贴与奖励期限和范围
1.同时享受国家补贴,地方奖励,企业优惠(购买广州产新车适用)的期限和范围
(1)期限和范围
自2009年6月1日-2010年5月31日期间(其中享受地方奖励和企业优惠自本办法印发之日-2010年10月31日),车辆报废并购买新车的,车主将在本市注册登记,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符合下列条件的汽车报废,且换购新车(报废本市汽车的车主名称与换购新车车主名称应一致),并到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的可享受相应的财政补贴:
①使用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老旧中型出租载客车;
②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
③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型载客车(不含出租车);
④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使用年限表》(附件1)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2)期限和范围的相关说明
①黄标车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查询,网站地址:www.vecc-mep.org.cn。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②使用年计算的起始和终止日期分别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和注销日期。
③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汽车报废交售给依法设立的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可享受国家补贴,其中属于报废黄标车并购新车的可同时享受地方奖励。
④既符合上述条件又符合2009年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的车辆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公告(财政部 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20号)规定条件的,只能选择申请一种国家补贴;享受过其它关于汽车报废财政资金补贴的车主不再享受“以旧换新”国家补贴;提前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新车已享受1.6升及以下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的,不再享受“以旧换新”国家补贴。
⑤各级财政供养单位不享受地方奖励政策。
2.同时享受地方奖励、企业优惠的期限和范围
奖励优惠期限:自本办法印发之日-2010年10月31日。
奖励优惠条件:在本市注册登记,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报废或转移出广州市的黄标车。
奖励优惠范围:车辆报废并购买广州产新车;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广州产新车;将车辆交给广州汽车生产企业收购后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该企业产新车。
3.仅享受地方奖励的期限和范围
奖励期限:自本办法印发之日-2010年10月31日。
奖励条件:在本市注册登记,按规定缴纳各项税费,报废或转移出广州市的黄标车。
奖励范围:车辆报废后不再购买新车,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不再购买新车,将车辆转移出广州市并购买非广州产新车。
(四)同时享受国家补贴、地方奖励,办理车辆报废更新、补贴(奖励)资金申请、审核、发放的程序
1.车辆报废回收
(1)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代理人需提交委托书、本人及车主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下同)将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车籍所在地经认定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服务受理点(见附件3),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交付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年票缴费凭证,同时向报废汽车拆解企业索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及其服务受理点在接到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交售车辆时应根据补贴范围检验是否属于老旧汽车、“黄标车”,并向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说明。经检验属于老旧汽车、“黄标车”的,应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车辆报废回收有关信息,按有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及时对车辆解体,向车主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2.车辆注销登记
车辆报废注销登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自收到车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联等交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自收到车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车主交付《机动车注销证明》。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出具的《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应在备注栏中注明车辆初次登记日期、总质量、车长、乘坐人数等信息,并将副联报送市经贸委备案。
3.新车购买
车主购买新车时,应取得新车购车发票等证明、凭据;及时办理车辆购置税缴付手续,取得完税凭证。
4.补贴(奖励)资金的申请
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报废车辆车籍所在地汽车以旧换新服务受理点(附件3)申请国家补贴款及地方奖励资金。其中,地方奖励申报期至2010年11月30日。
车主逾期提出补贴资金申请的,有关部门不予受理。
5.申请材料
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奖励)资金的汽车所有人(或代理人)到汽车以旧换新服务受理点办理申请手续,需提供以下资料:
(1)《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奖励)资金申请表》(可在服务受理点领取,也可从广州经贸网下载,见附件 4);
(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
(3)《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新车购车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新车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7)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8)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证复印件。
(9)当年度有效年票或缴费凭证原件(未纳入年票制范围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