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小学教师收取补课费将被行政处分或解聘
导语 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日前联合下发《2013年广东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教育厅等五部门联合发文严禁“课堂内容课外补”
坚决纠正与升学挂钩的“奥数”等各种类型的培训班。
清理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等问题。
纠正以家长委员会、班委会等形式变相组织补课及收费的做法。
广东省教育厅等五部门日前联合下发《2013年广东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对“课堂内容课外补”作出严格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要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严禁高校未经教育部批准异地举办学历教育、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收费。8月底前,各地要将清理后所保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举报电话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意见》要求,要严肃查处与升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行为、以特长生为名乱收费、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坚决纠正与升学挂钩的“奥数”等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各种形式的升学考试行为。
此外,《意见》要求各地要按照程序在《广东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公告目录》中选用教辅材料,不得突破范围。学生购买教辅材料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意见》要求,要严肃查处学校及其教职工组织或参与补课乱收费的行为;清理公办中小学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补课活动的场所和设施等问题;纠正以家长委员会、班委会等形式变相组织补课及收费的做法。中小学教师要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得到社会机构从事补课活动。公办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建议有关部门在教师年度考核中给予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要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并进行严肃处理。在课堂上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课堂内容课外补”,向所教学生收取补课费的,要依据《教师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
省一级公办高中择校生不得超15%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的收费也有明确规定。按照《意见》,这类学校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五独立”标准,要纠正公办学校变相以民办学校名义高收费乱收费行为,严肃查处“校中校”等违规行为。
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备受社会关注。《意见》要求,地方教育部门要一次性下达并向社会公示每所普通高中学校的招生计划,省一级公办普通高中以学校为单位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招收普通高中学生计划数(不含择校生数)的15%,严禁在择校生外以挂读生、代培生等名义招生并高收费。
《意见》还要求,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严禁以民办学校名义招收高收费学生。
未经批准 严禁异地办学历教育
《意见》指出,广东将大力查处高校违规办班、滥发文凭及其乱收费行为,严禁无办学许可和超计划招生、高校联合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班、未经教育部批准异地举办学历教育、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收费等行为。《意见》明确,严禁以中外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严禁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乱收费、研究生超自筹计划收费,严禁以工程博士改革为名乱收费。
关于2013年广东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3年广东省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十一届省纪委二次全会和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切实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营造良好氛围,促进教育的公平公正,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厅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厅际联席会议)就做好2013年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一)深化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治理工作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广东省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的实施方案》各项要求,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合理划定学校招生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问题。
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将对各地执行“实施方案”情况开展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就近入学比例、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比例、招生信息公开落实情况。严肃查处与升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行为、以特长生为名乱收费、公办学校以民办名义乱收费,严禁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学校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坚决纠正与升学挂钩的“奥数”等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和各种形式的升学考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