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全文(2013最新)

导语 《广东省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在7月1日起施行,针对快递行业存在的暴力分拣问题,《办法》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分拣、运输快件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操作,确保快件不受损害。

第三章 快递服务

  第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快递封装用品。航空快件的包装应当符合民航安全、运输标准。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符合快递封装相关标准的情况下,使用环保可再生纸质、可降解或者易降解的塑料封装用品。

  第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价格;上门取件或者在非营业场所进行的快递业务,应当以价目表、报价单等书面方式主动向服务对象公示服务价格及标准,不得以口头形式向服务对象陈述。

  第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取快件时,应当提示寄件人如实填写快递运单,核对有关信息,并准确标注快件的重量、资费等内容。

  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责任保险。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取快件时,应当明确提示寄件人选择保价业务或者保险业务,并告知其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分拣、运输快件时,应当按照邮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规范操作,确保快件不受损害。

  第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投递快件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视快件包装。快件包装完好、重量相符的,收件人应当签收。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收件人确认无破损后再签收。国家对快件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经征得收件人同意,可由收件人指定的其他人代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当核实代收人身份并记录。

  第十七条 对于网络购物、电视购物、邮购、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快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

  寄件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如实告知收件人,不得向收件人提供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虚假承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投递时也应当告知收件人具体的验收程序,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签订长期快递服务的,在订立合同或者协议时,应当明确在电子商务企业促销旺季、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的快递服务时限和应急措施。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向收件人提供与合同约定不符的虚假承诺。因电子商务企业虚假承诺导致快件延误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由电子商务企业承担损失赔偿等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业务咨询、查询、投诉等服务,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

  用户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邮政管理部门申诉,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九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供的快递运单应当在显著位置注明赔偿条款、特殊约定等涉及用户权益的相关内容。

  快件的损失赔偿,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得擅自停止经营。

  暂时停止快递业务网络运营导致快递服务不能畅通运行的,应当提前向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按照规定妥善处理未投递的快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保证全网畅通运行,满足用户的服务需求。法定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业务量的预测情况,合理安排岗位需求,确保人员配置到位,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四章 快递安全

  第二十一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快件收寄验视制度。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当场验视交寄物品,检查是否属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是否与快递运单所填写的内容一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寄件人提供有关书面凭证或者出示身份证明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要求寄件人提供凭证原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核对无误后,方可收寄。

  对在路边、酒店、车站等人员流动场所收寄的快件,应当要求寄件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寄递物品、收件人和寄件人信息。对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应当重点查验,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

  寄件人拒绝验视、拒绝如实填写快递运单、拒不提供书面凭证或者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予收寄。

  第二十二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收寄过程中发现寄件人寄递国家禁止寄递的物品的,应当拒绝收寄。已经收寄的快件中发现有上述物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转发和投递。

  对其中依法需要没收或者销毁的物品,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已经收寄的依法不需要没收、销毁的禁寄物品,应当与寄件人或者收件人取得联系,妥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实行安全监控,并对快递经营场所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防止快件在寄递过程中短少、丢失、损毁。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数据共享接口,为安全监管及公众服务提供所需的实时数据和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保护用户信息的安全和通信秘密,确保用户信息不被窃取、泄露。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以转让、贩卖、销售等方式泄露用户信息。因泄露用户信息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属于员工违法泄露用户信息造成损失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赔偿,并向员工追责。

  第二十五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加强劳动保护工作,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工时制度和节假日制度,科学管理,采用先进技术和新工艺,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教育培训机制,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意识。

  第二十六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设计和建设快件处理场所,应当符合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海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发生以下快递市场治安案件,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一)盗窃、冒领、私自开拆、隐匿、毁弃或者非法扣留、检查他人快件的;

  (二)以围堵、拦截等形式,扰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营业场所正常秩序的;

  (三)非法拦截、强登、扒乘运送快件车辆的;

  (四)其他行为影响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开展正常寄递活动的。

  造成快件滞留的,公安机关应当先行采取措施督促企业转发或者投递滞留快件;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

  第二十八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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