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阶梯水价若干事宜的通知

导语 为落实广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自来水价格相关问题的批复》(穗价〔2012〕281号)及《广州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办法》(穗价〔2012〕214号)(以下简称《办法》)文件精神,现将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广州市自来水公司供水范围内已实施抄表到户终端收费的广州市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户。

  未实施抄表到户的居民总水表用水户(含总表供水的农村、城中村、集体宿舍和一楼一表户等)暂不实施阶梯水价。

  二、阶梯水价和水价标准

水量基数(立方米)

居民用户人口

单价

4

及以下

5

6

7

8

依此

类推

(元/ m3

本表所列水量基数计算周期为30.5天,而 《广州市自来水公司水费、污水处理费缴费通知单》及水费发票所列水量均为2个月用水量。

第一级

26

32

38

44

50

……

1.98

第二级

2734

3340

3946

4552

5158

……

2.97

第三级

34

40

46

52

58

……

3.96

  三、计费起始时间。根据《办法》第六条规定:“第二、第三级阶梯水价在新的水价收费标准执行6个月后的第二个抄表日期执行”,即在2013年1月21日及以后抄表派发的水费通知单水量按阶梯水价计费。

  四、关于用水人口申报事项

  (一)以下居民生活用水户无需申报用水人口:

  1.上述所指暂不实施阶梯水价的;

  2. 用水人口在4人及以下的;

  3. 已办理水价优惠的低困家庭等。

  (二)申报用水人口办法

  需要申报用水人口的,从2012年11月1日起,户主或产权人可到用水地址所属供水管理所营业大厅办理手续,并与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合同(居民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广州市阶梯水量用水人口申报表》;

  2.当月或历史水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

  3.本市籍人员提交户口簿或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外市籍人员提交居住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申请提交单位盖章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来穗就医、探亲、旅游、出差、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等可不发居住证的外市籍人员,在本市居住1个月以上(含1个月)时提交居委会等盖章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每个证件、证明等材料原则上只能对应办理1个用水地址的用水人口申报手续。

  委托办理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交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广州市阶梯水量用水人口申报表》、《授权委托书》,可到用水地址所属供水管理所营业大厅索取,也可登陆市自来水公司网站下载。

  如有疑问,请致电广州供水热线96968(24小时服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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