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资产损失攻略
办事部门:广州国税局
七、专项申报应报送的证据资料一览表
申报项目 | 损失确认证据资料 | |
现金损失 |
1.现金保管人确认的现金盘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 2.现金保管人对于短缺的说明及相关核准文件; 3.对责任人由于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4.司法机关的相关材料(涉及刑事犯罪的); 5.金融机构的假币收缴证明(被金融机构收缴假币造成的); 6.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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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损失 |
1.企业存款类资产的原始凭据; 2.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法律文件; 3.金融机构清算后剩余资产分配情况资料; 4.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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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 |
1.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2.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 3.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法院裁定终(中)止文书(属于诉讼案件的); 4.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 5.公安机关等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 6.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属于债务重组的) 7.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 8.被担保单位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证明材料(属于担保损失的); 9.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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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损失 | 一、存货盘亏损失 |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存货盘点表; 4.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二、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赔偿情况说明(涉及责任人赔偿的); 4.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5.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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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存货被盗损失 |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赔偿情况说明(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 4.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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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损失 | 一、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 |
1.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2.固定资产盘点表; 3.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4.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情况说明; 5.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6.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 |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核销资料; 3.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材料; 4.赔偿情况说明(涉及责任赔偿的); 5.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6.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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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定资产被盗损失 |
1.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相关资料; 2.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 3.赔偿责任的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涉及责任赔偿的); 4.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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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停建、报废损失 |
1.工程项目投资账面价值确定依据; 2.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3.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因质量原因停建、报废的和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停建、报废的); 4.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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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物资损失 | 一、工程物资盘亏损失 |
1.工程物资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工程物资盘点表; 4.工程物资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5.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二、工程物资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 |
1.工程物资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工程物资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赔偿情况说明(涉及责任人赔偿的); 4.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 5.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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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物资被盗损失 |
1.工程物资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赔偿情况说明(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 4.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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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生物性资产损失 | 一、生物资产盘亏损失 |
1.生物资产盘点表; 2.生物资产盘亏情况说明; 3.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和责任认定、赔偿情况的说明(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 4.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二、因森林病虫害、疫情、死亡而产生的生物资产损失 |
1.损失情况说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专业技术鉴定意见(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基础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的); 4.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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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盗伐、被盗、丢失而产生的生物资产损失 |
1.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或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 2.责任认定及其赔偿情况的说明; 3.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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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能按期赎回抵押物,使抵押物被拍卖或变卖的损失 |
1.抵押合同或协议书; 2.拍卖或变卖证明、清单; 3.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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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损失 |
1.会计核算资料; 2.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情况说明; 3.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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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性投资损失 |
1.债权性投资的原始凭证; 2.债权性投资的合同或协议; 3.会计核算资料等证据资料; 4.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属于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的); 5.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属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余额在300万元以下的); 6.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属于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债权的); 7.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属于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 8.法院裁定文书(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 9.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属于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债权的); 10.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属于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债权的); 11.损失已计入损益或冲减准备金的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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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性投资损失 |
1.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声明; 8.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9.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属于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 10.损失已计入损益或冲减准备金的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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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的损失 |
1.资产处置方案; 2.各类资产作价依据; 3.出售过程的情况说明; 4.出售合同或协议; 5.成交及入账证明; 6.资产计税基础确定依据; 7.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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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不规范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损失 |
1.损失原因证明材料或业务监管部门定性证明; 2.损失专项说明; 3.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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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刑事案件形成的,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的损失 |
1.公安机关、检察院的立案侦查情况或法院的判决书等损失原因证明材料; 2.损失已计入损益的记账凭证。 |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的规定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二)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追补确认的规定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25号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三)专项资产损失延期申报的规定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四)资产损失证据资料的备查
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进行检查,企业应当做好资产损失证据资料的备查准备,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以避免税务风险。
九、咨询途径
纳税人需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有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的,请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登录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