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典当行运营资格证申请攻略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 | |
事项名称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 |
行政审批内容 |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初审) |
设定审批的法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批准新增典当行工作安排的通知》(商办建函[2008]61号) |
审批数量及方式 | 有数量限制。 行政许可事项。 |
申报条件 | (一)设立典当行的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 2、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 3、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4、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 5、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6、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法人股东应当具备以货币出资形式履行出资承诺的投资能力和投资资格,其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的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涉及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规定,且需出具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 7、典当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从事财产产权质押典当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 。 (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的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典当行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1.经营典当业务三年以上,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3.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5.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 6.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治安管理要求; 7.符合国家对典当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 |
申报材料 | (一)设立典当行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申请原件(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行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后附联系人姓名、电话); 2.股东出资协议及各股东出资承诺书原件 ; 3.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4.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行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4份); 5.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资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要求注明:出资额小于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差额,且在净资产额以内;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7.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原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 8.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 9.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10.所在地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意见; 11.国有资产相关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资本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承诺退出或转让时,须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拟受让候选名单及有关资料后,再报国资委办理相关国资转让手续)。 12. 上市公司投资典当行的承诺函(要求注明:积极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接受对其和下属典当企业之间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主动提供上市公司与典当业务相关联的报表和材料等) 。 规范要求: 申报材料以当年商务部发文为准。申请人应将以上申请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一式六份,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 (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应提交的材料 1. 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负责人、营运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等内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2.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典当行最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3.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简历证明;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 5.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原件 规范要求: 申报材料以当年商务部发文为准。申请人应将上述材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附目录)一式七份。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具有相关真实效力的证明。 (三)设立新增典当行及分支机构报公安部门审核材料目录 1.设立申请 2.安全管理制度 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5.经营场所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6.有关录像设备、防范设施的安装合同 7.消防布置平面图 8.治安保卫制度 9.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0.保安部人员编制及架构、治安保卫组织的基本情况介绍 1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1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1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1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1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一份报市经贸委,两份报市公安部门,市公安部门报送地址:广州市西湖路88号市公安局特种行业窗口) |
申请表格 | 无 |
审批申请受理机关 | 市经贸委 》》广州市经贸局地址电话 |
审批决定机关 | 商务部 |
审批程序 | 申请人→市经贸委→省经信委→商务部 |
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经信委,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颁发(出具)证照(文件)及有效期限 | 《典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6年 |
审批的法律效力 | 申请人获得典当经营资格 |
审批收费及依据 | 不收费 |
审批年审或年检 | 年检 |
受理地址 |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经贸委窗口 》》广州市经贸局地址电话 |
联系电话 | 389204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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