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违建?什么样的房子属于违章建筑?

  第十六条 证明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证据:

  (一)举报或要求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信件或陈述笔录;

  (二)对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查勘笔录、照片或录像等;

  (三)询问相邻人及其他人的调查笔录;

  (四)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的陈述笔录;

  (五)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他证据。

  第十七条 当事人及其他人妨碍、阻挠执法人员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第七项处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查处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强制拆除违章搭建、违章建筑所支出的人工费、垃圾清运费等,主管部门应作出由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人承担费用的行政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决定的,作出决定的主管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单位承揽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其主管部门应对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和主要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负责整治违章搭建、违章建筑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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