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通行范围通告(征求意见稿)

导语 2021广州印发了关于调整电动自行车和其他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通行范围的通告(征求意见稿),详见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电动自行车和其他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通行范围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市决定调整电动自行车和其他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通行范围。现通告如下:

  一、以下区域(均含所指路段)内全天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东面:科韵中路(广园快速路至琶洲大桥段)、琶洲大桥、科韵南路(琶洲大桥至新滘东路段)以西;

  南面:新滘东路、新滘中路、新滘西路以北;

  西面:机场路(黄石立交至三元里大道段)、三元里大道(广园西路以北路段)、广园西路(三元里大道以西路段)、环市西路(广园西路至西场立交段)、增槎路(增埗桥至西场立交段)、增埗桥、珠江(增埗桥至人民桥)、珠江大桥东桥、珠江隧道、人民桥、工业大道北、工业大道中、工业大道南(新滘西路以北段)以东;

  北面:黄石东路、白云大道南(黄石东路至广园中路段)、广园中路(白云大道南以东段)、广园东路、广园快速路(科韵中路以西段)以南。

  二、全天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高架路、内环路(含A线、B线和高架放射线)、过江隧道通行。

  三、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全天禁止以下车辆上道路行驶:

  (一)未在本市登记的电动自行车;

  (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

  四、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预约通行的网约配送电动自行车,不受本通告第一条限制。

  五、本市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登记细则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发布。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不准上道路行驶的通告》(穗府规〔2016〕7号)同步废止。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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