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低保申请指南
办理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逢源北街26号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1:30 1:30-17:00
申请条件:凡持有荔湾区内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人均每月 410 元)的居民,要有以下四类人员:
1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 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2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 、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 、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不予保障对象
1 、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 、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 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3 、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4 、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1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 抚养义务人是没有赡养、抚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
2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 、在职和下(待)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 、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不予保障对象
1 、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生活水平的;
2 、家庭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有超出家庭人员居住面积需要并用 于牟利的房产或其他不动产的;
3 、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参加劳动的;
4 、违反《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未采取补救措施的 ;
5 、因吸毒、赌博造成自身生活困难的不予以救济。
申请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 、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2 、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
3 、以下有关证明:
( 1 )申请人是退休(职)人员的,出具退休证及原单位职工家庭生活困难补助情况的证明;
( 2 )申请人是失业人员的,出具本人《职工劳动手册》或原单位离岗情况证明,并注明离开单位的原因及领取生活补助费、补偿费情况;
( 3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在职职工的,提供市困难职工工资收入情况表;
( 4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出具近期到市或区劳动部门登记就业、未能安排工作的证明;
( 5 )申请人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长期有病无法参加工作的,提供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说明:一、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下列人员: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家庭收入是家庭全体成员收入的总和,包括如下内容:
(一)家庭成员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一)家庭成员各类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各类劳动收入;
(二)继承、接受赠与以及利息、红利、有价证券等收入;
(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养老金、赡养费、抚养费等;
(四)其他应计入的家庭收入。
申请程序:
1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孤儿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申报家庭收入情况;
1 、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孤儿由其监护人代理)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并申报家庭收入情况;
2 、社区居委会在受理申请后 10 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报街道办事处 ;
3 、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后 10 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 ;
4 、区民政局在受理后 10 日内予以批复,符合条件的发给《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保障金由银行或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按审批金额、期限,按月发放;
3 、街道办事处在受理后 10 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报区民政局 ;
4 、区民政局在受理后 10 日内予以批复,符合条件的发给《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保障金由银行或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按审批金额、期限,按月发放;
5 、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将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保障金额等张榜 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各街道负责低保救济工作单位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金花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西华路金花直街 11 号81071155
西村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协和路 1 号26283119
南源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南岸路 92 号 81723052
逢源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华贵路华贵横街 25 号81839949
多宝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从桂路 190 号81933410
龙津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龙津东路 701 号81925215
昌华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涌边一马路 2 号 81173751
岭南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杉木栏路 99 号三楼 81019753
华林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长寿西路 72 号 81295405
沙面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沙面大街 8 号81216807
站前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流花路中展里 72 号86433515
彩虹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中山八路周门街 25 号81020026
桥中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坦尾中路红楼四街 13 号81751677
石围塘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芳信路 17 号
花地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芳村大道 187 号81587527
茶 滘 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茶 滘 路茶香街 1 号81579144
冲口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芳村大道东 88 号81806006
白鹤洞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鹤洞路 10 号 81809052
东沙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芳村大道玉兰路 3 号、 5 号81496035
东 漖 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浣花路浣南街 4 号81510997
中南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花地大道南 496 号81505275
海龙街社会事务管理科 龙溪大道 288 号81414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