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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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 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
从2005 年 9 月 1 日起 , 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医保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二、需办理备案女职工的申报:
1 、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 1 )如有《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的一并提供;
( 2 )《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 3 )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2 、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
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军人军属人员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备案然后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3、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经政府批准,企业在被批准关闭或法院裁定破产之月,应填写《广州市关闭,破产
企业怀孕女职工名 册》一式三份,连同本单位关闭或破产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女职
工怀孕诊断证明(注 明怀孕周数及有医院盖章)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
中心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4 、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
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单位无欠
费的,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
5 、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外地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提供省社保局或外地社保机构出示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在本市必须是参保状态,
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外地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先报社保经办
机构备案,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