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所需条件
职工:
㈠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继续缴费:
⑴须为本省户籍(含本市户籍)人员;
⑵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若最后参保地在我市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若最后参保地在我市,但最后未连续在我市缴费满5年以上的,或最后参保地不在我市的,或达到退休年龄后才将户籍迁入我市的,均不符合在我市一次性缴费条件);本市户籍人员:最后参保地在我市;
⑶参保人在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而且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申请继续缴费。
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⑴已审核视同缴费年限但在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⑵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参保人
㈢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人员:
⑴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参考注意事项第3点);
⑵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补缴手续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⑴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参考注意事项第3点);
⑵符合人社部13号令,在2011年6月30日(含)社会保险法生效前已参保的人员;
⑶已经延长缴费超过五年。
注意事项第3点是指:
粤府[2006]96号文中“参保人”,是指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已有参保记录的人员。未参保过的人员不适用此规程。本省非本市户籍人员:若最后参保地在我市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若最后参保地在我市,但最后未连续在我市缴费满5年以上的,或最后参保地不在我市的,或达到退休年龄后才将户籍迁入我市的,均不符合在我市一次性缴费条件。本市户籍人员:最后参保地在我市。
城乡居民: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月缴费,并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逐月缴费至65周岁仍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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