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养老保险补缴指南


补缴条件

一般补缴:

⑴单位法人代表补缴

⑵个体工商户雇主(有雇工)补缴

⑶个体工商户雇主(无雇工)补缴

⑷提供法院或人社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件补缴

⑸差额补缴

⑹超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

⑺缺失险种补缴

⑻退休前出境定居人员的补缴

⑼其他补缴

一次性缴纳:

职工:

㈠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人员可申请一次性继续缴费:

⑴须为本省户籍(含本市户籍)人员;

⑵其中非本市户籍人员:若最后参保地在我市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若最后参保地在我市,但最后未连续在我市缴费满5年以上的,或最后参保地不在我市的,或达到退休年龄后才将户籍迁入我市的,均不符合在我市一次性缴费条件);本市户籍人员:最后参保地在我市;

⑶参保人在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而且累计缴费年限不足的,可申请继续缴费。

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⑴已审核视同缴费年限但在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⑵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的参保人

㈢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人员:

⑴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参考注意事项第3点);

⑵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含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补缴手续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㈣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

⑴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参考注意事项第3点);

⑵符合人社部13号令,在2011年6月30日(含)社会保险法生效前已参保的人员;

⑶已经延长缴费超过五年。

注意事项第3点是指:

粤府[2006]96号文中“参保人”,是指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已有参保记录的人员。未参保过的人员不适用此规程。本省非本市户籍人员:若最后参保地在我市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若最后参保地在我市,但最后未连续在我市缴费满5年以上的,或最后参保地不在我市的,或达到退休年龄后才将户籍迁入我市的,均不符合在我市一次性缴费条件。本市户籍人员:最后参保地在我市。

城乡居民:

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继续逐月缴费,并享受对应的政府补贴,逐月缴费至65周岁仍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补缴材料

一般补缴:

⑴单位法人代表补缴

1.《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补缴所属期早于1993年7月或按规定可以不需“五险”齐参的用人单位,须在补缴申请表注明情况说明;

2.补缴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3.曾变动过法人代表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法人变动登记信息表;

4. 补缴所属期早于税务登记时间的,需提供工商登记相关资料。

⑵个体工商户雇主(有雇工)补缴

1.《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2.补缴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个体工商户雇主补缴从2011年7月(含当月)起的社保费,需提供能证明其申请补缴所属期间有雇工的证明资料,如雇工申报缴纳个税证明或工资表或会计凭证或能证明雇工曾经在本单位参保的缴费清单等。

补缴所属期早于税务登记时间的,需提供工商登记相关资料。

⑶个体工商户雇主(无雇工)补缴

1.《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2. 补缴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3. 补缴所属期早于税务登记时间的,需提供工商登记相关资料。

⑷提供法院或人社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件补缴

1.《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补缴所属期早于1993年7月或按规定可以不需“五险”齐参的用人单位,须在补缴申请表注明情况说明;

2. 补缴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3. 法院判决书或劳动仲裁书或民事调解书或社保稽核整改意见书或社会保险稽核审计意见书及社保稽核情况内容一览表复印件;

4. 对于提供法院判决书或劳动仲裁书或民事调解书或其他没有缴费基数的第三方证据的补缴,还需提供工资单复印件;

5. 补缴所属期早于税务登记时间的,需提供工商登记相关资料。

⑸差额补缴

1.《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2. 工资单复印件

⑹超龄人员补缴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⑺缺失险种补缴

1.《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2. 补缴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3. 补缴全责征收前的需提供养老缴费历史明细表和医疗汇总表。

⑻退休前出境定居人员的补缴

1.《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

2. 补缴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3. 补缴全责征收前的需提供养老缴费历史明细表和医疗汇总表。

⑼其他补缴

1.《社会保险费补缴申请表》,补缴所属期早于1993年7月或按规定可以不需“五险”齐参的用人单位,须在补缴申请表注明情况说明;

2.补缴人员的户口簿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

3.补缴所属期早于税务登记时间的,需提供工商登记相关资料;

4.提供能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凭证等原始资料)复印件,单位工资发放原始会计凭证、考勤表可作为辅助资料。如原单位已转制或合并,还须单位提供接收原单位的证明材料。

一般补缴材料重要提示:缴费人办理社保费事项填写的表证单书,涉及用人单位的表格和资料应加盖单位公章,涉及个人的表格和资料应由本人签名,复印件需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缴费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一次性缴纳:

(1)《延缴人员一次性缴费(继续缴费)审批表》(SF094)(一式二份);

(2)本人身份证件、户口簿(含户主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3)个人养老缴费历史明细表的纸质资料复印件;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需提交经社保部门审批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批表》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般补缴流程:

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申请办理→税务机关受理及审核→用人单位/缴费个人缴费

一次性缴纳流程:

第一步:受理:业务受理岗受理申请人提交的《延缴人员一次性缴费(继续缴费)审批表》(SF094)及其它需查验和收取的资料,初审无误后,制作《受理回执》,一联交缴费人并告知25个工作日后领取批件。

第二步:审核:审核岗对一次性缴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审批表对应项目并加具审核意见后流转至审批岗。

第三步:审批:审批岗对一次性缴费申请审批完毕,加具意见后将纸质资料流转至批件发放窗。

第四步:办结:缴费人持《受理回执》在批件发放窗领取相关纸质审批文件,并到相关业务岗位进行办理缴费。

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

职工:各办税服务厅同城通办

居民:(广州市各区、街道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020-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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