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将放宽 具体规定一览
导语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条例》明确放宽了提取条件,那么新规的提取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将放宽 具体规定一览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近日,住建部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条例》明确放宽了提取条件。一是明确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是规定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第三章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
(七)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符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的,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修订条例全文:《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送审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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