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全文
导语 《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实施,《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对于已按月领取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因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参保后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原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按以下办法处理:
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总额(含经济组织、个人缴费及财政资助部分,下同)小于参保人已领取的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总额的,终止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
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总额大于参保人已领取的农转居基本养老金总额的,余额部分按出资渠道分别退还给个人、经济组织和财政(退款金额分别按个人、经济组织和财政原缴费总额的出资比例确定),并终止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金。
第二十条 对于原参加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后转为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在按本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基础养老金“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的缴费年限,只适用于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已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在异地参保,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的,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办理本办法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二十二条 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按本办法筹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纳入本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基金管理参照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执行。
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分别记账,独立核算。基础养老金由统筹基金支出。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资金支出,个人的个人账户资金不足以支付的,由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第二十三条 探索研究充实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办法,确保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持续发展和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支付。
各区(县级市)统筹基金分别记账,当统筹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按原规定比例分担。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依据如有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府〔200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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