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全文
导语 《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已经实施,《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最新消息:2015年《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全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3日
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转居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可继续按本办法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
本办法实施时未参加本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再参加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对于参加了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因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以申请将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达不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不能同时按本办法和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已在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就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保险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由村集体组织改制成的经济实体,以下统称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负担。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保障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给付。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市、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等经办工作;市、区(县级市)财政部门负责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参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粤府〔2001〕1号)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经济组织和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收益;
(四)滞纳金;
(五)财政拨款;
(六)其他收入。
第八条 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费由经济组织和个人共同缴纳,按参保人缴费基数的24%计缴,具体的分担比例由经济组织和个人商定,但个人的缴费比例最高不超过其缴费基数的8%。
参保人缴费基数下限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上限为60%(经济条件许可的经济组织和农转居人员,缴费基数上限也可以为300%)。具体的缴费基数由经济组织根据农转居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与农转居人员商定、确认后申报。
缴费标准的调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测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养老保险费按月缴交,经济组织负责农转居人员个人养老保险费的代收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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