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导语 2014年《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哪些内容?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中心或者承办银行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和有关资料;

  (二)公积金中心或者承办银行受理职工申请后,对职工有关情况进行贷前审核;

  (三)公积金中心对职工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四)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借款人、受托银行三方共同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或者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五)公积金中心出具同意贷款审批意见及办妥担保手续后,公积金中心委托受托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选择使用保证、抵押方式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第十六条 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由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住房置业担保资质的担保机构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

  第十七条 采用抵押担保方式的,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依法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

  (二)购买房屋财产保险。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还本息进行核算。

  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公积金中心的指令进行放款或扣款,并出具相关的凭证。

  第十九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公积金中心可要求受托银行按照有关规定收取罚息。

  第二十条 借款人提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征得公积金中心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第七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应当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款专用,否则公积金中心有权单方面要求受托银行提前收回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而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后,应依法解除借款合同,追回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因公积金中心、担保机构、受托银行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而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铁路系统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操作规定,由公积金中心另行制定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相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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