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标准及产假计算方法

  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一、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计算办法: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6)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流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7)计划外: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流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5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8)满7个月以上的、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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