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标准及产假计算方法
广州市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一、享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2、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二、待遇核付项目及标准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计算办法: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6)计划内: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流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7)计划外: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流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5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8)满7个月以上的、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