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生育保险待遇报销标准及产假计算方法
2、生育医疗费
参保人在市医保局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具体待遇项目及报销范围如下图示
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报销范围
范围 |
内容 |
计划生育手术费 |
参保职工在本市生育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审批在境内异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手术费 |
生育医疗费 |
参保职工因急诊(包括分娩、产科疾病、流产)在非选定医院发生的、属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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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批在境内异地生育或终止妊娠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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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内因产科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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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
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 ;
(2)难产、多胞胎: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 。
4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