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金计算方法(2012年)

导语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流产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在生育和流产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下面为您具体介绍生育保险金的具体计算方法。

  生育保险金的具体计算方法是什么?

  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贴按上面计算,一般正常生产,就是3000元)

  生育保险金的具体计算方法举例:

  1、不是晚育,顺产: 2892×3+3000=11676元

  2、不是晚育,刨腹产: 2892×3.5+3000=13122元

  3、晚育,顺产: 2892×4+3000=14568元

  4、晚育,刨腹产: 2892×4.5+3000=16014元

  说明: 2892元是最低生育生活津贴基数,如果单位缴纳基数比2892元高,还是按照实际缴纳社保基数的来。

  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以上海为例)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四)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医疗费补贴支付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

  其中,生育生活津贴=缴费基数×产假时间(生育医疗费补贴按上面计算,一般正常生产,就是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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