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压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

办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办理条件
1、施工单位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并且承接的工程在许可范围内。
2、办理范围:
(1)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2)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锅炉;
(4)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和小型铝制承压锅炉;
(5)现场组焊的压力容器;
(6)第三类压力容器;
(7)容积大于等于10m3压力容器;
(8)蒸球;
(9)成套生产装置(按新装置、新工艺流程整个系统同时施工的工程)中同时安装的各类压力容器;
(10)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
(11)医用氧舱(单人舱、双人舱除外);
(12)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 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13)锅炉、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注:⑴各质监分局办理范围:
①本行政区域内额定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吨/时(供热量小于等于2.8兆瓦),且额定压力小于或等于1.25兆帕的锅炉;
②一、二类压力容器及其相关联接管道;
③GC2、GC3级工业管道。⑵市局办理范围:①除分局受理之外的业务;②Ⅲ类压力容器及其成套生产装置中同时安装的Ⅰ、Ⅱ类压力容器及其联接管道;③未验证施工单位的施工告知。

办理程序

(一)施工单位已在市质监局办理验证登记,并持有验证卡
1、在服务窗口办理:
(1)填写《广州市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维修)告知表》两份,盖上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公章,提交告知表上要求的相关资料;
(2)受理窗口确认告知内容符合有关条件的,在《告知表》盖章确认;存在问题的,发出《不受理通知书》。
2、在网上办理施工告知:
(1)诚信施工单位可以通过互联网实行网上告知;
(2)施工单位通过查询确认告知受理后,打印《告知表》,盖上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公章,在工程竣工前到市局服务窗口补充书面告知。

(二)未办理验证登记的施工单位告知时:
1、填写国家质检局《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TSZS002-2003、TSZS003-2003)两份,盖上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公章;
2、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现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原件和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提交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安装合同原件、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原件、出厂监检报告原件(国产)、出厂合格证原件(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证书原件(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异地移装证明及检验报告(锅炉、压力容器移装)、广州市锅炉房条件验收表(新锅炉房)。

(三)经告知确认后,施工单位应与广州市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检验所联系监检事宜,才能进行告知范围内的施工。

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办理期限 15个工作日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见办理程序

申请书名称(附示范文本)
《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维修)告知表》(见附件16)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见附件17)
《广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告知数据录入系统》(见附件18)
《广州市锅炉房条件验收表》(见附件19)

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市质监局(广州市解放北路1382号金桂园A2座1层)查询电话:86196213   业务电话:86197756
市质监局越秀分局(人民中路操场前6号3楼)电话:81847117        传真:81841404
市质监局海珠分局(荔福路荔福新围29号)电话:84279289         传真:84279290
市质监局东山分局(中山三路11号省工商联大厦九层)电话:83753191    传真:83889112
市质监局荔湾分局(荔湾路48号4楼)电话:81706962         传真:81706236
市质监局黄埔分局(大沙地东路44号7楼)电话:82272900         传真:82272370
市质监局白云分局(大金钟路长安南街15号)电话:86589930        传真:86572707
市质监局天河分局(长兴路318号后座)电话:87262799         传真:87262399
市质监局芳村分局(芳村大道西3号(芳村区政府对面))电话:81691206    传真:81691533
市质监局番禺分局(番禺市桥镇东平路46号)电话:84691302        传真:84691302
市质监局花都分局(新华镇公益大道华侨商业城第12栋)电话:86829832   传真:86832916
市质监局增城分局(增城市荔城镇菜园路49号)电话:82746662        传真:82745291
市质监局从化分局(从化市街口镇凤仪路109号2楼)电话:87922161      传真:87934363
市质监局开发区分局(开发区夏港大道785号科教楼首层)电话:82113393 传真:82113170

受理窗口
市质监局及所属各分局

投诉电话
(020)86197845,86197497,86196383

投诉处理时限
1、一般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决定受理后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2、情况较复杂的事项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决定受理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
3、投诉事项过于复杂,需延时受理或处理的,须报市人事局同意;
4、受理决定和处理决定应首先分别通过电话或传真有效告知投诉人,再以书面形式于五个工作日内送至投诉人;
5、由省局和市委、市政府、人大、政协、市基评办转来的投诉,除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按要求回复或答复,投诉事项较复杂的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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