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项目公开表
公开项目 |
内 容 | ||||
办事项目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
办事部门 |
广州市工商局外资企业注册管理处 | ||||
办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5、《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 ||||
办理条件 |
1、 拟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核准-核发通知书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一、 收费依据: 1、 《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2、 《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 二、收费标准:每户100元 | ||||
办理期限 及服务承诺 |
5个工作日内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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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要求: 1、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为原件。 2、以上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3、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字号)在同行业中是否重复,是否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七、八条要求。 4、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的,需国务院决定。 5、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间使作(中国)的,应符合下列条件;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符合无行政区划的条件。 6、企业申请无行政区划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7、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不使用国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8、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9、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 ||||
申请书(表格)名称 |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
联系电话 |
85596566-3703 | ||||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河路112号广州市工商局 | ||||
受理窗口 |
一楼受理大厅外资受理窗口 | ||||
办事网址 |
http//www.gzaic.gov.cn | ||||
投诉电话 |
85596566-3710 | ||||
投诉处理时限 |
按照市局规定的投诉处理时限办理 | ||||
备注 |
有关申请材料的要求以申请书上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