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竣工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延期
已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未竣工项目用地。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 7 号, 2003 年 8 月 27 日 。
2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 号, 1999 年 4 月 26 日 。
3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2003 年 4 月 19 日 。
收件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 |
条件 |
备注 |
1 |
法人资格证明 |
1 |
复印件 |
① 组织机构代码证 | |
2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
1 |
原件 |
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单位盖公章 | |
3 |
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1 |
复印件 |
① 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 |
4 |
未竣工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延期申请 |
1 |
原件 |
① 各单位盖公章 | |
5 |
原《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 |
1 |
复印件 |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 |
6 |
《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工程建设现场情况相片 |
3 |
原件 |
① 提出申请前 1 个月内现场的近照、远照和俯照 | |
7 |
市规划局批准的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及附图 |
1 |
复印件 |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 |
8 |
建设资金证明 |
1 |
原件 |
政府独资项目除外 |
① 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 |
9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各期出让金支付凭据 |
1 |
复印件 |
已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
10 |
同意延期支付出让金的证明 |
1 |
复印件 |
已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到期未付出让金的 |
① 市国土房管局市场处或市土地开发中心出具 |
11 |
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开发建设计划 |
1 |
复印件 |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
12 |
建设单位关于限期 6 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的承诺 |
1 |
原件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
各单位盖公章 |
13 |
是否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证明 |
1 |
原件 |
没有《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需提供 |
区国土房管局出具 |
14 |
《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土地闲置费缴款证明 |
1 |
复印件 |
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需提供 |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
15 |
因宗案特殊情况,办理案件时必须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收取原件、复印件的份数 |
办理部门: 建设用地处。
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不包括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请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时间。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