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竣工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延期

适用范围:
  已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未竣工项目用地。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 7 号, 2003 年 8 月 27 日 。
  2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5 号, 1999 年 4 月 26 日 。
  3 、《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5 号, 2003 年 4 月 19 日 。

收件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份数

是否
原件

条件

备注

1

法人资格证明

1

复印件

① 组织机构代码证
② 企业法人同时提交已年审的工商企业营业执照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提交经年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④ 提供原件核对
⑤各单位加盖公章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

1

原件

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单位盖公章
② 各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授权委托 1-2 名代理人
③ 委托书应包含委托内容、权限、期限、代理人姓名、身份证件号、联系电话

3

受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1

复印件

① 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
② 提供原件核对

4

未竣工项目《建设用地批准书》延期申请

1

原件

① 各单位盖公章
② 说明申请的原因、项目用地和建设情况、工程建设计划和资金安排情况

5

原《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附图

1

复印件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② 提供原件核对

6

《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工程建设现场情况相片

3

原件

① 提出申请前 1 个月内现场的近照、远照和俯照
②不小于 4R
③区国土房管局盖章确认

7

市规划局批准的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及附图

1

复印件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② 提供原件核对

8

建设资金证明

1

原件

政府独资项目除外

① 银行或金融机构出具
② 申请用地之日前 1 个月内出具的有效

9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各期出让金支付凭据

1

复印件

已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② 提供原件核对
③出让金支付凭据已入帐,不能提供原件供核对的,需提供清楚、可辨认用地地点、用地单位、款项名称、缴款日期、缴款金额的单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

10

同意延期支付出让金的证明

1

复印件

已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有到期未付出让金的

① 市国土房管局市场处或市土地开发中心出具
②各单位加盖公章

11

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合同、开发建设计划

1

复印件

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② 提供原件核对

12

建设单位关于限期 6 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的承诺

1

原件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各单位盖公章

13

是否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证明

1

原件

没有《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的需提供

区国土房管局出具

14

《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土地闲置费缴款证明

1

复印件

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需提供

①各单位加盖公章
② 提供原件核对

15

因宗案特殊情况,办理案件时必须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收取原件、复印件的份数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以外,复印件一律采用 A4 或 A3 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部门: 建设用地处。

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不包括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请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时间。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