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市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
增城、从化两县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以外,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或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按法定程序须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集体土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 1998 年 12 月 24 日 。
3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 1999 年 3 月 2 日 。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2 〕 233 号, 2002 年 8 月 1 日 。
5 、《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22 号, 2004 年 1 月 9 日 。
6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 28 号, 2004 年 10 月 22 日 。
7 、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 〕 238 号, 2004 年 11 月 3 日 。
8 、《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 2005 〕 153 号, 2005 年 8 月 15 日 。
9 、《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 2005 〕 70 号, 2005 年 9 月 9 日 。
收件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 |
条件 |
备注 |
1 |
关于上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意见的请示(报市国土房管局) |
5 |
原件 |
报国务院批准 |
① 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
3 |
报省政府批准 | ||||
2 |
关于上报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请示(报市政府) |
5 |
原件 |
报国务院批准 |
①县级市 人民政府出具加盖政府公章 |
3 |
报省政府批准 | ||||
3 |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 |
7 |
原件 |
报国务院批准 |
①县级市 国土房管局出具,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核意见栏加盖公章 |
5 |
报省政府批准 | ||||
4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1 |
复印件 |
① 县级市由同级规划部门核发 |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及附图 |
3 |
复印件 |
①各用地单位加盖公章 | |
6 |
国家、省、市、市辖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登记表 |
3 |
复印件 |
①各用地单位加盖公章 | |
7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5 |
原件 |
报国务院批准 |
①含放桩情况、土地所有权性质(国家和集体两种)及地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面积汇总表、 1:10000 土地利用现状图、 1:500 或 1:2000 地形图等 |
3 |
报省政府批准 | ||||
8 |
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
5 |
原件 |
报国务院批准 |
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
3 |
报省政府批准 | ||||
9 |
征地补偿标准一览表 |
1 |
原件 |
① 按地块、地类和面积分别列出征地补偿标准 | |
10 |
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村地籍图 |
5 |
复印件 |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报国务院批准的 |
①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核对并加盖单位公章 |
3 |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报省政府批准的 | ||||
11 |
申请单位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各单位加盖公章,说明是否同意《征收土地方案》内容 |
12 |
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出具已发布征地预公告的说明 |
1 |
复印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办理 |
13 |
征地调查结果及确认书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与被征地村、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
14 |
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被征地村意见和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意见)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①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
15 |
县级市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说明和承诺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由县级市政府就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进行说明和承诺 |
16 |
土地利用现状确认书 |
4 |
原件 |
报国务院审批 |
① 县级市国土房管局 出具并加盖公章 |
2 |
报省政府审批 | ||||
17 |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
4 |
复印件 |
报国务院审批 |
①以新增耕地指标补充耕地的项目须提供 |
2 |
报省政府审批 | ||||
18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和附图 |
4 |
原件 |
报国务院审批 |
用地项目涉及规划具部调整的须提供 |
2 |
报省政府审批 | ||||
19 |
补充耕地位置图 |
2 |
原件 |
补充耕地,边补边占的须提供 |
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
20 |
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合同 |
1 |
复印件 |
涉及占用耕地,以易地开发方式补充耕地的 |
县级市国土局 核对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
21 |
已描绘拟用地界址的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例尺 1 : 10000 ) |
4 |
原件 |
报国务院审批 |
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报省政府审批 | ||||
22 |
广东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或 不占用林业用地的证明 |
1 |
复印件 |
涉及占用林地或园地的 |
① 省林业局出具或县级市林业部门证明 |
23 |
预存征地补偿款进帐凭证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签名认可 |
24 |
环境影响评估同意的批复 |
1 |
复印件 |
涉及核辐射、电磁辐射、噪音、污水、废气等环境污染问题的项目 |
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 |
25 |
违法用地处理决定和执行结果(含已按规定缴纳罚款发票,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 |
1 |
复印件 |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涉及违法用地确需补办的 |
县级市国土局 核对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
26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确认书,或无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证明 |
1 |
复印件 |
选址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 |
① 省国土资源厅地勘与环境处出具 |
27 |
各功能分区的用途、面积,项目总平面布置图、线性工程平面图和标准段横断面图 |
2 |
复印件 |
①县级 市规划局出具 | |
28 |
初步设计及批复 |
2 |
复印件 |
①县级 市规划局出具 | |
29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或不压覆矿床的证明 |
2 |
复印件 |
① 省国土资源厅地勘与环境处出具 | |
30 |
上级国土部门安排下达农用地转用指标和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文件 |
4 |
复印件 |
仅使用年度指标和年度结转指标的无需提供 |
|
31 |
因宗案特殊情况,办理案件时必需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收取原件、复印件的份数 |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以外,复印件一律采用 A4 或 A3 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
办理部门: 建设用地处,办公室。
办理时限:
1 、 20 个工作日内审查上报,上级批复后 15 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
2 、不包含上报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国土资源部、国务院的审批时间。
3 、不包含按上级要求办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手续的时间。
收费标准:
费用名称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备注 |
征地管理费 |
1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按征地补偿费总额的 2 、 1% 计算应缴额 |
1 、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穗价〔 2002 〕 5 号, 2002 年 1 月 8 日 |
① 在省国土资源厅下达批复前,需向省财政缴纳应缴征地管理费总额的 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