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市分批次用地报批
增城、从化两县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范围内,按法律规定须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征收集体土地的用地。
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 1998 年 12 月 24 日 。
3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方法》,国土资源部令第 3 号, 1999 年 3 月 2 日 。
4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2 〕 233 号, 2002 年 8 月 1 日 。
5 、《国土资 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 22 号, 2004 年 1 月 9 日 。
6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 〕 28 号, 2004 年 10 月 22 日 。
7 、 《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4 〕 238 号, 2004 年 11 月 3 日 。
8 、《关于试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发〔 2005 〕 153 号, 2005 年 8 月 15 日 。
9 、《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粤府办〔 2005 〕 70 号, 2005 年 9 月 9 日 。
收件资料:
序号 |
资料名称 |
份数 |
是否 |
条件 |
备注 |
1 |
关于上报批次用地审查意见的请示(报市国土房管局) |
5 |
原件 |
报国务院审批 |
①区、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
3 |
报省政府审批 | ||||
2 |
关于上报批次用地的请示(报市政府) |
5 |
原件 |
报国务院审批的 |
①县级市人民政府出具加盖政府公章 |
3 |
报省政府审批的 | ||||
3 |
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三方案” |
7 |
原件 |
报国务院审批 |
①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出具,县级市人民政府在审核意见栏加盖公章 |
5 |
报省政府审批 | ||||
4 |
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
1 |
复印件 |
批次用地中已安排具体建设项目的 |
①县级市由同级规划部门核发 |
5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及附图 |
1 |
复印件 |
①各用地单位加盖公章 | |
6 |
国家、省、市、市辖区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批复或备案登记表 |
1 |
复印件 |
①各用地单位加盖公章 | |
7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5 |
原件 |
报国务院审批 |
①含放桩情况、土地所有权性质(国家和集体两种)及地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基本农田)面积汇总表、 1:10000 土地利用现状图、 1:500 或 1:2000 地形图等 |
3 |
报省政府审批 | ||||
8 |
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
5 |
原件 |
报国务院审批 |
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
3 |
报省政府审批 | ||||
9 |
申请单位对《征收土地方案》的意见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各单位加盖公章,说明是否同意《征收土地方案》内容 |
10 |
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出具已发布征地预公告的说明 |
1 |
复印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办理 |
11 |
征地调查结果及确认书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与被征地村、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
12 |
听证材料(包括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被征地村意见和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意见)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①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出具并加盖公章 |
13 |
县级市政府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的说明和承诺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向县级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要求县级市政府就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进行说明和承诺 |
14 |
征地补偿标准一览表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按地块、地类和面积分别列出征地补偿标准 |
15 |
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农村地籍图 |
5 |
原件 |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报国务院审批的 |
①县级市国土房管局核对并加盖公章 |
3 |
征收农民集体土地需报省政府审批的 | ||||
16 |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补充耕地的验收文件 |
5 |
复印件 |
报国务院审批 |
①以新增耕地指标补充耕地的项目须提供 |
3 |
报省政府审批 | ||||
17 |
补充耕地位置图 |
2 |
原件 |
补充耕地,边补边占的须提供 |
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
18 |
易地开发补充耕地合同 |
1 |
复印件 |
涉及占用耕地,以易地开发方式补充耕地的 |
县级市国土局 核对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
19 |
已描绘拟用地界址的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比例尺 1 : 10000 ) |
4 |
原件 |
报国务院审批 |
县级市国土房管局出具并加盖单位公章 |
2 |
报省政府审批 | ||||
20 |
广东省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或 不占用林业用地的证明 |
1 |
复印件 |
涉及占用林地或园地的 |
① 省林业局出具或县级市林业部门证明 |
21 |
预存征地补偿款进帐凭证 |
1 |
原件 |
涉及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 |
县级市 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签名认可 |
22 |
环境影响评估同意的批复 |
1 |
复印件 |
涉及核辐射、电磁辐射、噪音、污水、废气等环境污染问题的项目 |
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 |
22 |
违法用地处理决定和执行结果(含已按规定缴纳罚款发票,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 |
1 |
复印件 |
未经批准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涉及违法用地确需补办的 |
县级市国土局 核对并加盖与原件相符章 |
23 |
上级国土部门安排下达农用地转用指标和建设占用耕地指标的文件 |
4 |
复印件 |
仅使用年度指标和年度结转指标的无需提供 |
|
24 |
因宗案特殊情况,办理案件时必需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 |
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收取原件、复印件份数 |
根据档案管理规定,除图件资料以外,复印件一律采用 A4 或 A3 纸复印,加盖各单位公章,并向收件人员提供原件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