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网上办税税务登记申请(涉外企业、单位)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天内,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登记完后请到税局办理手续!

税务登记填表说明
1.组织机构代码。按取得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9位代码录入;没有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不需录入。
  
2.纳税人名称。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中注明的全称录入,有外文名称的亦要相应录入。
  
3.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注册地址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地址录入;如不需办工商登记的,按有关批文批准经营的地址录入。经营地址按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的地址录入,同时须录入纳税人的邮编、联系电话,并按地址所在地段录入行政区域。
  
4.法定代表人:按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姓名录入(分支机构及按有关批文成立的业户无法定代表人的,为确保提交成功,请键入空格键代替),并根据身份证或护照等有关资料据实录入法定代表人的国籍。
  
5.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等及其相应联系电话。纳税人确实不能及时提供有关人员名单的,先键入空格键代替,并在"备注栏"中说明,待人员确定后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按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录入,对外籍人士则录入其护照号码。
  
7.经营范围。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录入;依照有关批文成立的,按其业务范围登记录入。
  
8.资本情况。注册资本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录入;投资总额按企业本身或联营各方的投资金额录入;币种按注册或投资的币种分别选择录入。
  
9.记帐本位币。一般适用人民币。
  
10.会计年度。根椐《会计法》规定,应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11.缴税开户银行及帐户:要求录入纳税人的基本帐户、缴税帐户及该纳税人其他所有帐户的开户行名称及帐号。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取得的银行开户帐号,请于取得银行开户帐号后15天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2.批准经营。按取得的执业证件(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以外的其他部门核准执业的)应选中对应的批准部门、证照类别录入,同时录入相应的证照号码、发证日期。没有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其批准部门、证照类别应选中 "其他"录入,证照号码、发证日期应录入相应的批文字号及发文日期。其中涉外企业、单位还需填报外经委的批文字号、批准日期等资料。
  
13.入股比例。根椐是否含中央(包括中央级行政部门及中央企事业单位)出资额,按比例录入;如不含中央出资额,则"地方单位入股比例"应录入100%
  
14.开业日期。按纳税人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的日期录入,未投产经营的可按计划日期填写,并在备注栏注明。
  
15.经营期限。按工商执照或有关执业证件上注明的经营期限录入;如工商登记证件或有关执业证件上无注明经营期限的,置空,不需录入。
  
16.注册类型。根据纳税人的所有制形式划分,一般参照工商执照上注明的注册类型登记录入,非工商业户如所持执业证件没有注明其所属注册类型的,请选"其他"。分支机构的注册类型与总机构一致,外国企业根据是否为派出常驻机构划分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其他外国企业"。
  
17.行业类型。按纳税人经营范围确定行业类型选择录入。如为跨行业经营,按主涉税行业确定。
  
18.隶属关系。按纳税人的行政、财产与国家机关主管部门的所属关系确定隶属关系并录入。对此项数据,外资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及个人选择"其他工商业户"录入;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外合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则必须据实选择录入。
  
19.核算形式。所谓独立核算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组织。一般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一级核算的事业单位、社团等应为"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如经总机构同意,并满足独立核算的各项条件,亦可为"独立核算",否则应为"非独立核算"。
  
20.总机构。名称必须录入全称,地址要详尽,同时须录入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21.投资方信息。录入投资者的名称(全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填身份证件号码)、投资额、币种、所占比例等信息(涉外企业、单位还需录入投资者所在的地址及外方投资者的国籍、中方投资者的隶属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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