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一) 条件
1、爆炸物品储存单位的申请书;
2、符合安全标准的储存仓库建筑布置平面图复印件及仓库彩色照片;
3、区(县级市)或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4、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2名以上经区(县级市)或市公安机关考核合格的爆炸器材保管员资格证(复印件)。
7、储存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以上资料复印一式三份。
(二)程序
1、区(县级市)级单位的、持上述所有资料到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治安部门领取有关表格,逐项填写清楚,并签订安全责任书、经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治安部门审批同意后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2、市级单位经区(县级市)公安分局(局)治安部门审核后,再呈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批准同意后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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