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年检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登记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3)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5)有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经营范围;
(6)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7)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

登记事项
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登记期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当场作出登记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证明。不能当场告知申请人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申请人以非固定形式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核期限按《行政许可法》及《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属须实质性审查的,登记机关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设立登记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办理程序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 领取《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缴纳登记费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单一投资者的外商独资企业免提交合同);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应为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对;资信证明应为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任职文件;
(7)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8)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它应当提交的文件。

变更登记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 领取营业执照,缴纳登记费

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变更登记核准后,需提交原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以换领新的营业执照。
 变更企业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决议;
(3) 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名称变更与其他事项同时变更,且其他事项涉及到需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应提交审批部门的批文和批准证书;名称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股权变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董事会决议;
(4)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 股权转让协议;
(6) 合营他方放弃优先受让权的声明;
(7) 股权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合法开业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应为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供核对;资信证明应为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
(8)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企业,另应提交:
(1)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其中含有对整体评估报告结果和出让价格的确认以及债务处理、职工安置方案及原存量资产处置和资产权属情况说明);
(2) 资产保全证明(银行出具);
(3) 股东决定;
(4) 职代会决议。

 变更经营范围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董事会决议;
(4)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 变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董事会决议;
(4)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 验资报告(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金融、保险、证券类企业及基金管理公司);
(6) 三次减资公告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仅限减资适用);
(7)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 变更住所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决议;
(3) 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住所变更与其他事项同时变更,且其他事项涉及到需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应提交审批部门的批文和批准证书;住所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 增设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决议;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 撤销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企业董事会决议;
(3)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4) 分支(办事)机构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 变更经营期限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1);
(3) 董事会决议;
(4) 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 变更法定代表人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决议(章程明确规定董事长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董事会决议。);
(3) 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 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交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变更与其他事项同时变更,且其他事项涉及到需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应提交审批部门的批文和批准证书。);
(7)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 变更投资者名称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家(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变更证明原件,如提交复印件需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或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姓名更改证明原件,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应提交名称变更查询证明,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备 案
备案应提交的文件

 实缴注册资本备案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资金到位的验资证明;
(3)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股权质押备案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企业董事会决议;
(4) 投资各方同意的质押合同;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董事(监事)备案: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新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和原董事(监事)的免职文件;
(3) 董事(监事)会成员名单;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 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
(1)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 新章程;
(4)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申请注销登记 → 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 《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经营期限届满的除外);董事会决议;
(3) 经董事会确认的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三次的说明);
(4) 税务和海关的完税证明;
(5) 有分支(办事)机构的,提交分支(办事)机构已注销的证明;
(6)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公章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公章缴销证明;
(7) 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提交的文件。

年度检验
每年1月1日至5月30日,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验。

办理程序
领取《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 备齐有关表格、文件,办理年检 → 缴纳年检费,领取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的营业执照

年检应提交的文件

(1)《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企业联合年检报告书》;
(2)年度审计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提交有效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收费标准
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100元。
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一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设立登记费最低额为50元。申请增发副本的,应缴纳工本费每份10元。
变更登记费每户为100元,增加注册资本的按注册资本增加额缴纳增资费(按设立收费标准),不另收变更费。
注销登记不收费。
年度检验费为人民币50元。



本指南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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