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新规定2020解读
导语 最高人民法院9月3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过当负刑责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于9月3日发布。
10个规则读懂正当防卫认定新规
规则一、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是存在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 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规则二、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对于不 法侵害是否已开始或者结束,应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
规则三、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不法侵害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直接实施不法侵害的人,也包括在现场的组织者、教唆者等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人
●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
●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规则四、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
正当防卫必须具有正当的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必须是为 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
●对于故意以语言、 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规则五、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个别案件存在"“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的现象,只要造成对方轻伤以上后果的就各自按犯罪处理,模糊了“正”与“不正”之间的界限,应加以纠正
●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 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规则六、准确界分滥用防卫权与正当防卫
●对于 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
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规则七、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
●认定防卫过当应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判断是否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
●“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规则八、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刑罚裁量
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合考虑案件情况, 特别是不法侵害人的过错程度、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以及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的恐慌、紧张等心理,确保刑罚裁量适当、公正
规则九、准确把握特殊防卫的认定条件
●在实施不法侵害过程中存在杀人、 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如以暴力手段抢劫枪 支、弹 药、爆炸物或者以绑架手段拐卖妇女、儿童的,可以实行特殊防卫
●实施特殊防卫,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规则十、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
●对于不符 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如果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