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州南沙区就业资金补助范围

导语 广州南沙区就业资金补助有什么范围要求?

  2020年广州南沙区就业资金补助范围

  稳定和促进就业类补贴。

  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享受《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规字〔2019〕1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穗府规〔2018〕19号)中关于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类补助项目等扶持政策。

  ⑵重点群体职业介绍补贴。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本区户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南沙区用人单位工作,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按成功推荐人数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工作补贴。每人限补贴一次。该补贴不能与省、市职业介绍类补贴同时享受。

  ⑶输送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补贴。

  职业技工院校推荐本院校应届毕业生到南沙区用人单位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按成功推荐人数每人4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工院校一次性补贴。每人限补贴一次。

  ⑷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补贴。

  南沙区用人单位新招用南沙区职业技工院校的应届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满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400元的标准,分别给予用人单位和被招用人员一次性补贴。个人部分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代为申领,发放至毕业生本人。每人限补贴一次。

  职业技能提升类补贴。

  ⑸实用性技能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工院校根据区职业培训中心要求,组织本区户籍的登记失业劳动力、退役士兵、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免费开展具有实用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具体培训项目由区职业培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年度的市场需求确定。对纳入我区年度职业技能培训计划且培训成果经区职业培训中心评估合格的,按照培训实际人数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单位补助。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⑹新型学徒制培养补助。

  对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的南沙区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具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⑺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实施高技能人才创新培养计划。对获得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技能大师工作室,认定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补贴。对获得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认定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补贴。申报单位达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标准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可直接申请认定区级称号。

  ⑻组织紧缺技能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机构组织本区户籍劳动者、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工作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劳动者开展广州市紧缺职业工种培训,劳动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高级技师1000元/人、技师800元/人、高级工700元/人、中级工600元/人、初级工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⑼紧缺技能提升补贴。

  南沙区户籍劳动者、在南沙区用人单位工作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的非本区户籍劳动者考取广州市紧缺职业工种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高级技师1000元/人、技师800元/人、高级工700元/人、中级工600元/人、初级工500元/人的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已享受过本补贴的,再次申请补贴需持有更高等级(可跨工种)的职业资格证书。

  ⑽高技能人才奖励。

  对南沙区的户籍劳动者、用人单位在职职工、职业技工院校在校学生,获资格参加世界级、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的参赛选手,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一次性奖励;对参加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的职业技能竞赛,并获得相关技能称号的参赛选手,给予个人2000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团体奖的参赛单位,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每个单位或个人每年仅限申领一次奖励。

   ㈢鼓励创业促就业类补贴

  ⑾创业(示范)基地补贴。

  对经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新认定的创业基地,认定后给予5万元一次性扶持补贴,创业基地达到示范基地标准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补贴。创业示范基地认定后按规定参加评估并达标的(含原已通过认定的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的工作补贴。申报单位达到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认定标准并取得相应称号的,可直接申请认定区级创业示范基地。

   ㈣公共就业服务类补助

  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具体项目、补助标准如下:

  ⑿城乡劳动力资源摸查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完成区下达的城乡劳动力资源摸查工作,对户籍城乡劳动力资源进行信息化管理,并做好登记台账。按摸查人数每人3元的标准安排补贴。

  ⒀基层服务经费补贴。

  按照每个镇(街)平均每年1.2万元的标准安排补贴,用于镇(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由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落实各镇(街)补贴分配方案。

  按照每个村(居)平均每年5000元的标准安排补贴,用于村(居)开展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创业证发放、空岗发布、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资金下达至镇(街),由各镇(街)按照实际工作情况制定落实各村(居)补贴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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