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

办事依据
《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等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办事条件
1、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公园和建成公园的建设单位必须申办新建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批和建成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审批;
2、依照《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相关条款、《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相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和《广州公园生态环境质量评定标准》(市政园林[2002]1143号文)进行审批。

办事需提交材料目录
1、报审文件(一式一份);
2、城市规划部门批出的公园规划设计条件、公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红线图复印件(各一式四份);
3、图纸(一式四份);
新建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需提供:
① 详细规划平面图(以城市规划勘测设计院绘制的地形图作依据绘制,其中1份彩图)
② 功能分区图(要求同上)
③ 绿化规划图
④ 园路系统规划图
⑤ 综合管线规划图
⑥ 竖向规划设计图
建成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需提供:
① 用地红线图(含规划发展用地)复印件
② 原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平面图
③ 现状图
④ 修建性详细规划调整平面图
⑤ 功能分区调整图
⑥ 绿化规划调整图
⑦ 园路系统规划调整图
⑧ 综合管线规划调整图
⑨ 竖向规划设计调整图
4、 规划说明书(一式四份);
5、编制单位规划资质的复印件(一式一份);
6、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一式一份)。

办事程序
1、申办单位将应提交的资料递交给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服务窗口。
2、自受理办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办事决定。
3、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办事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事期限
自受理办事申请之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办事决定。
经市市政园林局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违反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根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的绿化规划(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负责赔偿,并由责任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联系电话 020-83815546

办公地址 广州市环市东路348号

受理窗口 广州市市政园林局窗口(大厅)

办事网址 https://www.gz.gov.cn/

投诉电话 020-83825643

投诉处理时限
1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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