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全文

导语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6年最新《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十九条 相应疾病的床日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以下简称床日定额),根据本市同级别、同类型定点医疗机构前2个社会保险年度收治患相应疾病的参保人实际结算的床日平均基本医疗费用进行核定。

  按床日定额方式结算的基本医疗费用,月度人次平均费用低于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统筹费用支付;高于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超过部分暂不支付,留待年终一并清算。

  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按床日定额方式结算的基本医疗费用,年度清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年度床日平均费用低于床日定额标准85%的,按实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清算并支付相应的统筹费用。

  (二)年度床日平均费用介于床日定额标准85%(含85%)至100%(含100%)之间的,先支付实际发生的相应统筹费用;年度床日平均费用高于床日定额标准的,先支付定额结算标准范围内的相应统筹费用。

  介于实际发生年度床日平均费用与床日定额标准水平之间差额的基本医疗费用,或介于床日定额标准100%-115%(含115%)范围内的实际发生基本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清算: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70%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统筹费用:年度参保人的总体自费率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80%;年度综合考核得分90分以上;病例评审总体平均得分90分以上。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按50%的标准支付相应的统筹费用:年度参保人总体自费率不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年度综合考核得分85分以上;病例评审总体平均得分85分以上。

  3.不符合以上条件及年度内因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受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或其他处罚的,不予支付相应的统筹费用。

  (三)对于超过床日定额结算标准115%以上基本医疗费用的相应统筹费用不予支付。

  按床日平均费用限额方式结算的基本医疗费用,超限额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 按医疗服务项目方式结算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

  对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申报结算的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全面审核,对不合理的检查、治疗和用药等费用以及不合理住院、转院和过度医疗等行为发生的费用予以扣除。

  医保经办机构将审核情况反馈给定点医疗机构,如无异议,则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其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统筹费用。如有异议,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接到反馈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诉及说明。经医保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后,再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发生的经审核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急)诊统筹记账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年人均限额”方式或“人员限额累计”方式结算。

  按“年人均限额”结算方式:

  (一)年人均限额标准以本市同类定点医疗机构前2个社会保险年度普通门诊实际结算统筹支付费用水平为依据,核定各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年人均限额结算标准。

  (二)月度结算时按医疗服务项目方式结算支付。年度清算时,年度选点人数人均记账费用低于年度人均限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记账费用支付;高于限额结算标准的,按限额结算标准支付。普通门(急)诊统筹记账医疗费用年度清算结余或超额部分,可在协议周期末综合平衡。

  按“人员限额累计”结算方式:

  (一)以定点医疗机构门诊选点人群上年度在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统筹支付费用累计总额,核定该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年度限额累计基数。

  (二)根据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参保人数、全科医师签约服务人数、人口患病率、医疗服务水平、门诊分级诊疗范围、前两个社会保险年度门诊次均费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及统筹基金收支等情况,综合确定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年度普通门诊年度限额累计基数增长系数。根据年度限额累计基数和增长系数确定年度限额累计数,由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筹使用,专款专用。年度清算结余部分须结转使用,超支部分统筹基金不予补偿。

  (三)大中专院校可自主选择本校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为大中专学生提供普通门(急)诊医疗服务。医保经办机构按“人员限额累计”方式向大中专院校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具体限额支付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大中专学生实际发生普通门(急)诊费用情况及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收支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一)家庭病床基本医疗费用,按“年人均限额”、“床日平均限额”或“医疗服务项目”方式结算并支付统筹费用。参保人家庭病床年度人次平均费用限额标准按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普通疾病住院平均费用总体平均标准确定。

  (二)急诊留院观察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方式结算并支付统筹费用。急诊留院观察后直接转入本院住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结算。

  (三)尿毒症门诊透析治疗基本医疗费用,月度人数平均费用低于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统筹费用支付;高于平均费用定额结算标准的,超过部分暂不支付,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年度清算。

  (四)其他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方式或“医疗服务项目及周期限额”方式结算。

  门诊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及周期限额”方式或“人员限额累计”方式结算并支付统筹费用。

  第二十三条 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本市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具体结算方式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确定。

【推荐阅读】

2015-2016年广州社保缴费基数一览表

广州医保卡各项查询(余额、保险、网站)

2016年最新《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全文

2016年最新广州个人医保缴费标准一览

广州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须知

网上药店里所有的东西都可以刷医保卡吗?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