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导语 广东省教育厅30日公布了《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那么该意见具体内容有哪些?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全文

  五、交流轮岗的形式

  根据各地经验和做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可采取定期交流、跨校竞聘、学区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学校教师走教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各地也可结合实际,创新其他方式方法。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重点是推动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职任教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区,重点推动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交流轮岗;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重点推动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交流轮岗;乡镇范围内,重点推动中心学校向村小学、教学点交流轮岗。

  六、保障措施

  (一)完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管理机制。各地在编制管理和岗位设置工作中,要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要求,采取互补余缺、有增有减的办法,统筹安排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结合校长教师交流的情况,在原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基础上,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专业技术中级岗位、初级岗位结构比例进行合理调整,适应和满足教师交流到农村和薄弱学校岗位聘用的需要。义务教育学校中高级岗位原则上应实行城乡之间、学校之间的均衡配置,并适当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

  (二)完善交流校长教师晋升和评优机制。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提拔任用前,应有在2所以上义务教育学校工作的经历,直接提拔至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职的除外。优先任(聘)用具有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管理岗位任职经历的人员担任校长。在评优评先方面,优先考虑具有交流轮岗工作经历的校长教师。对交流轮岗时间长、做出突出贡献的校长教师,要在各级评优表彰工作中予以倾斜。从2016年9月起,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参加省级评选表彰,原则上应有1年以上的交流轮岗工作经历,长期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的校长教师除外。

  (三)完善交流教师职务(职称)评聘机制。在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工作中,要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高级教师职务(职称)的必备条件。在乡村学校任教3年以上(含城镇学校交流、支教教师)、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教师交流到新的学校后,按原有的教师职务及岗位细分等级聘用。

  (四)完善交流教师培养培训机制。进一步扩大农村学校名教师、名校长、学科带头人等优秀骨干教师培养规模;在省级名教师、名校长培养和骨干教师培训中,优先向城区学校交流到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交流到薄弱学校的教师、校长倾斜。加强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校长任职培训、提高培训和专题研修,全面提高校长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五)建立并完善交流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依法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保障水平,农村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平均水平应不低于城镇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平均水平。完善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津贴制度,并进一步向山区和农村边远地区的小规模学校、非完全小学、教学点倾斜。对参加交流轮岗的校长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中予以倾斜。各地应通过加快农村学校周转房建设等措施,切实解决交流教师生活用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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