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导语 2014年最新《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有哪些内容?
关于公开征求《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因2011年制定并实施的《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穗府〔2011〕17号)将于今年届满,为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本局草拟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4年7月9日—2014年7月18日。
二、公众获得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登陆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http://www.laho.gov.cn/)首页即可获得。
三、联系部门及方式: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联系人:张小姐,联系电话:83875085。
四、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公众可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广州市德政北路486号之二,邮编:510055)或传真(传真电话:83874700)形式反馈至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一四年七月八日
附件
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人)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推进简政强区事权改革,市辖各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
第三条 (征收部门)
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五)协调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门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从业人员)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征收拆迁经验的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为征收实施单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和房屋征收人员信息库,定期组织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的考核检查)
市房屋征收部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的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一)房屋征收计划执行情况;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的执行情况;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
(五)信息公开情况;
(六)房屋征收档案建立及管理情况;
(七)需要监督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其他部门配合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要加大对征收范围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对征收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违法建筑要依法进行查处;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公布审计结果;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