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养老保险相关问题解答
导语 哪些单位和人员必须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应如何确定?下面小编整理了养老保险的相关问题解答,以供参考。
15、基本养老金是如何构成的?
答:符合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组成;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依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16、达到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不足的,可否继续缴费?
答:最后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户籍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申请,可继续缴费。
依据:穗府〔2007〕15号。
17、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答: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其参保前按照国家原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必须符合国家的连续工龄政策,并非养老保险参加者在统筹前的所有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实施社会养老保险后,参保人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依据:《广东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粤府〔1993〕83号)。
18、职工辞职、离职或被单位开除、除名、自动离职前的工龄是否可视同缴费年限?
答:(1)1989年6月前因上述原因离开企业的,其之前的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2)1989年6月实施穗府〔1989〕54号)文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并办理了辞职、离职等手续,重新就业并参加了养老保险的,其之前的工作时间可视同缴费年限。
依据:
1.《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三十九条(1953年1月劳动部公布试行);
2.《广州市关于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穗府〔1989〕54号)第六条。
19、机关、事业单位的辞退、辞职人员的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吗?
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转制工勤人员除外)因其尚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辞退、辞职前的工龄,在没有新规定前,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依据:《广东省养老保险条例》第一条。
20、工龄审核对象?
答:参加了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
(1)在职的国有、集体企业转制的原固职工;
(2)机关、事业单位原固定工转制的工勤人员;
(3)转制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4)失业人员中属于1989年6月后经批准离开企业,之后有参加养老保险的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
程序:
(1)在职人员由单位申报,填写《劳动手册》;工龄审核表(初审);连同职工档案送市劳动保障局养老处核定;
(2)失业人员由个人向户口所在区劳动部门申请,由区劳动部门填写《劳动手册》,工龄审核表(初审),连同档案送市劳动保障局养老处核定;
(3)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工龄审核范围的人员,按程序(2)办理。上述工龄审核人员(第2、3项人员除外)必须是距法定退休年龄前3个月申请,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予受理。
依据:
1.《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2.本局《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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