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全文

导语 2014年最新《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有哪些内容?《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征集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的,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按照改变的用地面积处以该土地使用权地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划拨土地的,参考同类出让土地使用权地价处以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公园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公园建设工程初步设计进行施工的。

  (二)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园用地,临时占用公园用地期满后不退出,或者擅自砍伐、迁移、修剪公园树木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园设施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设置或者不符合有关建设要求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建设商业配套设施,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拆除、整改不符合规定的设施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园管理机构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法建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以及地下轨道穿越公园时,不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规范要求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园内新设大型游乐设施不符合有关技术、安全标准和规定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在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内设置大型游乐设施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园内小卖部、餐厅、厕所等设施产生的污水、废水,直接向公园内湖泊、水池等水体排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利用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场地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或者拍摄影视剧、商业摄影等商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破坏公园设施或者景观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二)违反安全管理许可等有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租用公园场地设施进行教学、培训等营利性活动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承租人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公园管理机构明知承租人开展教学、培训等经营活动而出租场地的,对公园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纪念性公园的主要纪念区域开展健身、娱乐活动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公园内开展活动超过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在非健身、娱乐活动区域或者非限定的活动时间内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健身、娱乐等活动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在公园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在公园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广播宣传车之外的其他扬声设备和乐器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进入公园,或者进入公园的车辆不按规定行驶和停放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对车辆驾驶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的公园的,由公安机关按照《广州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规定予以处罚;携带其他宠物进入宠物禁入的公园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及其他物品,在公园建(构)筑物、自然景物以及各类设施上攀爬、涂写、刻画、张贴,在亭、廊、座椅、护栏等设施上践踏、躺卧,大声喧哗妨碍他人游憩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损毁花草树木、损坏公园各类设施设备,捕捉或者伤害动物,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烧烤、放生动物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非开放时间进园或者露宿,携带危险品入园,在禁烟区或者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擅自散发宣传、摆卖或者兜售商品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时,可以暂时扣留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所使用的物品和工具,在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归还。

  第五十八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的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条规定,不按规定公布公园名录、类别和等级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企业守法档案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规定建立监督机制或者受理投诉、举报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制定公园具体控制范围和要求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园管理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的。

  (六)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广州市公园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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