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最新《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全文

导语 2014年最新《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有哪些内容?《广州市公园条例(草案)》征集意见和建议的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10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经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相应纳入城乡规划。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展示,征询公众意见。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编制广州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市民出行五百米见公园绿地、分布均衡、功能完备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区、县级市至少建设一个综合公园以及一个儿童公园。

  (二)新建综合公园应当选址在城市人文、自然景观聚集地附近,方便市民游憩;鼓励将规模大于二十五公顷、平均宽度大于五十米的带状公园建设成为综合公园。

  (三)社区公园应当选址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区附近,提供一定规模的儿童、老人户外活动场所和休憩区、健身区。

  (四)结合本市自然和历史人文景观资源,建设满足多样化需求的专类公园;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应当利用生态岸线、滩涂资源建设湿地公园。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划为永久保护绿地的公园用地的使用性质。

  因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其他公园用地的使用性质的,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类、就近补足面积的原则制定调整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以及对景观有较高要求的公园,周边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以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具体控制范围和要求,由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公园和有不可移动文物的公园,其周边及内部建设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规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和《公园设计规范》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按照拟建公园的功能特性、规模和发展方向,综合考虑防灾避险、人民防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传统文化特色、生态环境、文物保护等多种功能的需要,组织编制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一并审定。经依法审定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有关绿化工程初步设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在已经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内,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大门、门卫房、厕所等建(构)筑物,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十七条 公园建设应当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文化艺术内涵和地域特色,以植物造景和乡土植物为主,推广应用绿色照明、清洁能源、雨水收集以及中水利用、园林垃圾资源化利用等新技术和产品。

  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构)筑物的体量、外形、高度、色彩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公园的绿地面积应当不少于公园陆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已建成公园的绿地面积比例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

  第十八条 公园内的厕所、停车场等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设置,并与公园功能相适应。

  在公园出入口、主要园路、建筑物出入口以及公共厕所等场所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

  鼓励公园配套建设健步道、绿道以及老人儿童活动场地等健身活动设施。

  第十九条 公园内小卖部、餐厅、茶座、咖啡厅等商业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其规模应当与游人容量相适应,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按照环保要求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园,禁止建设会所、酒吧、夜总会、酒店、宾馆等商业服务设施,以及有碍公园景观或者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将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改建为商业服务设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设施,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五年内予以拆除或者整改。

  第二十条 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应当根据所适用的灾害类型、所承担的主要功能以及相应的规划建设要求,建设应急避护场所和设施,并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和其他市政设施,以及地下轨道穿越公园时,应当符合公园景观和相关规范要求,避开主要景点和游人活动密集区域,不得影响树木的生长,不得危及游人安全。

  已建成公园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公园内新设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进行论证,对公园景观、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技术、安全标准和规定。

  历史名园、纪念性公园内禁止设置大型游乐设施;已设置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限期拆除。

  第二十三条 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公园树木的,应当按照《广州市绿化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临时占用公园用地或者砍伐、迁移、修剪公园树木的,施工单位应当提前七日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公示,直至完工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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